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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辉南县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4-04-16 12:03: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频道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张丽萍,女,39岁,身份证号2205231974XXXX2425 。
(二)裁决情况。辉南县某信用社诉张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辉南县人民法院以(2012)辉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张丽萍给付辉南县某信用社借款本息合计7.6万余元。
(三)执行情况。张丽萍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辉南县某信用社于2013年5月2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辉南县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辉执字第113号。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丽萍送达了财产申报通知书,张丽萍拒不申报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张丽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张丽萍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裁决情况。辉南县某信用社诉张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辉南县人民法院以(2012)辉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张丽萍给付辉南县某信用社借款本息合计7.6万余元。
(三)执行情况。张丽萍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辉南县某信用社于2013年5月2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辉南县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辉执字第113号。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丽萍送达了财产申报通知书,张丽萍拒不申报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张丽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张丽萍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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