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春娇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4-04-16 12:02: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频道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冯春娇,女,43岁,身份证号2205191972XXXX1163。

  (二)裁决情况。刘某某诉冯春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2011)梅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冯春娇赔偿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三)执行情况。冯春娇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刘某某于2013年7月23日,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梅河口市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梅执字第445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隐匿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冯春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冯春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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