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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某药业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君、沃恒清合同纠纷案
2014-04-16 11:21: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频道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余君,男,28岁,身份证号3623301985XXXX183X。被执行人:沃恒清,男,51岁,身份证号3208231964XXXX3630。
(二)裁决情况。吉林某药业集团公司诉余君、沃恒清合同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以(2013)东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余君给付原告货款9万余元,被执行人沃恒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执行情况。余君、沃恒清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吉林某药业集团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东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昌区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东执字第6号。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余君、沃恒清送达了财产申报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严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余君、沃恒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余君、沃恒清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裁决情况。吉林某药业集团公司诉余君、沃恒清合同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以(2013)东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余君给付原告货款9万余元,被执行人沃恒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执行情况。余君、沃恒清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吉林某药业集团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东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昌区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东执字第6号。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余君、沃恒清送达了财产申报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严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余君、沃恒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余君、沃恒清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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