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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敦化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于维河合同纠纷案
2014-04-16 11:19: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频道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于维河,男,47岁,身份证号2224031967XXXX5612。
(二)裁决情况。霍某某诉于维河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人民法院以(2010)敦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于维河给付霍某某修车及配件款26480元。
(三)执行情况。于维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霍某某于2010年9月16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敦化市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敦执字第596号。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于维河拒不到庭且四处躲避,规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于维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于维河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裁决情况。霍某某诉于维河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人民法院以(2010)敦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于维河给付霍某某修车及配件款26480元。
(三)执行情况。于维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霍某某于2010年9月16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敦化市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敦执字第596号。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于维河拒不到庭且四处躲避,规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于维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于维河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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