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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杨大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2014-04-16 11:18: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频道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杨大伟,男,31岁,身份证号2202831983XXXX9277。
(二)裁决情况。孙某某诉杨大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杨大伟赔偿孙某某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0.8万余元。
(三)执行情况。杨大伟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孙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吉高新执字第44号。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大伟送达了财产申报通知书,杨大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杨大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杨大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裁决情况。孙某某诉杨大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杨大伟赔偿孙某某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0.8万余元。
(三)执行情况。杨大伟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孙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吉高新执字第44号。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大伟送达了财产申报通知书,杨大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杨大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杨大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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