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八成金融犯罪涉信用卡诈骗法官表示
信用卡泛滥致套现透支犯罪多发
2014-04-15 09:55:1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袁定波
涉信用卡犯罪主要特点
◆不再局限于传统领域,不断向上游犯罪延伸
◆分工专业化、手段智能化、组织集团化、犯罪地跨区域化
◆POS机成为重要一环,网络成为重要手段
◆普遍存在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现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13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2013年,上海法院审结信用卡诈骗犯罪1054件,占涉信用卡犯罪的97.5%,占全部金融犯罪的86.3%。
“近年来,在信用卡产业发展迅猛的同时,窃取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犯罪一直处于高发多发态势。”4月14日,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不无忧虑。
涉卡犯罪不断向上游延伸
使用读卡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和密码,再制作伪卡使用;在ATM机安装盗码器窃取信息、制作伪卡盗刷、利用POS机非法套现;利用银行的漏洞复制他人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牟利或进行消费、套现……近年来,涉信用卡犯罪不再局限于信用卡诈骗等传统领域,而是不断向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等上游犯罪延伸。
“窃取信用卡信息、制作、运输、销售、盗刷等各个环节,都由专业的犯罪组织承担,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又相对独立,甚至在许多环节上是纯粹的代工关系,呈现出分工专业化、手段智能化、组织集团化、犯罪地跨区域化等特点,使防范和查处工作难度加大。”邹碧华说,特别是随着养卡公司、刷卡公司的出现,从获取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到伪造、骗领信用卡再到非法套现,从申领信用卡到非法套现实现恶意透支目的的产业化趋势明显,也有的信用卡套现与以卡养卡、放高利贷、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纠缠在一起。
邹碧华分析说,在这个庞大的产业链条中,POS机成为很重要的一环,网络则成为涉信用卡犯罪的重要手段。通过网络招揽套现客户实施非法套现;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身份信息及相应的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或伪造身份证后向银行骗领信用卡消费或非法套现;利用网络融资交易平台,盗划银行储户资金等犯罪时有发生。
恶意透支缘起发卡门槛低
当前,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普遍存在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现象。在朱某信用卡诈骗案中,被告人朱某先后向3家银行申领10张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恶意透支数额达241万余元。
“这与有的银行为抢占市场,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鼓励办卡,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条件,简化申请手续,对缺乏还款能力人员也盲目办卡有关。”邹碧华说,实践中,被告人无收入或收入低的占相当高的比例。
信用卡泛滥,多头授信,为透支消费、非法套现提供了方便,显然是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非法套现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邹碧华建议,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慎重发卡,提高服务质量。防范涉信用卡犯罪的重点就是要避免和减少信用卡恶意透支,而导致恶意透支的源头主要在于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因此,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是防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根本之策。
银行疏于防范信息易泄露
涉信用卡犯罪发生,往往与一些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在处理客户资料时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有关。银行系统对信用卡信息的保护技术手段有限,一定程度上使伪卡制作容易得逞,从而致使犯罪发生。
而持卡人防范意识薄弱,随意丢弃存取款单据,取款时不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取款后忘记取卡,设置密码过于简单,不注意对账号、密码和身份资料保密,随意借给他人身份证等,往往也是涉信用卡犯罪发生的一大诱因。
邹碧华建议,银行应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规范操作流程,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也要防微杜渐,避免内外勾结实施涉信用卡犯罪。在信用卡的制作、识别、使用中提升技术含量,及时升级信用卡的信息安全保护,提高伪造信用卡的技术门槛,使伪卡无法通过POS机、ATM机等终端机具进行使用。也可增加终端机具的信用卡识别功能,一旦遇到伪卡则自动通过报警系统向银联中心反馈情况。持卡人应提高保护自我信息意识,尤其是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防止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要直接到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办理信用卡业务,细心设置、妥善保管好密码,慎重使用网上银行。
此外,针对网络犯罪增多的趋势,邹碧华还建议,网络监管部门对网上买卖信用卡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买卖、出租POS机、招揽套现客户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早发现、早处理。相关银行要加强其网上银行风险防范。
◆不再局限于传统领域,不断向上游犯罪延伸
◆分工专业化、手段智能化、组织集团化、犯罪地跨区域化
◆POS机成为重要一环,网络成为重要手段
◆普遍存在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现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13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2013年,上海法院审结信用卡诈骗犯罪1054件,占涉信用卡犯罪的97.5%,占全部金融犯罪的86.3%。
“近年来,在信用卡产业发展迅猛的同时,窃取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犯罪一直处于高发多发态势。”4月14日,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不无忧虑。
涉卡犯罪不断向上游延伸
使用读卡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和密码,再制作伪卡使用;在ATM机安装盗码器窃取信息、制作伪卡盗刷、利用POS机非法套现;利用银行的漏洞复制他人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牟利或进行消费、套现……近年来,涉信用卡犯罪不再局限于信用卡诈骗等传统领域,而是不断向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等上游犯罪延伸。
“窃取信用卡信息、制作、运输、销售、盗刷等各个环节,都由专业的犯罪组织承担,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又相对独立,甚至在许多环节上是纯粹的代工关系,呈现出分工专业化、手段智能化、组织集团化、犯罪地跨区域化等特点,使防范和查处工作难度加大。”邹碧华说,特别是随着养卡公司、刷卡公司的出现,从获取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到伪造、骗领信用卡再到非法套现,从申领信用卡到非法套现实现恶意透支目的的产业化趋势明显,也有的信用卡套现与以卡养卡、放高利贷、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纠缠在一起。
邹碧华分析说,在这个庞大的产业链条中,POS机成为很重要的一环,网络则成为涉信用卡犯罪的重要手段。通过网络招揽套现客户实施非法套现;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身份信息及相应的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或伪造身份证后向银行骗领信用卡消费或非法套现;利用网络融资交易平台,盗划银行储户资金等犯罪时有发生。
恶意透支缘起发卡门槛低
当前,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普遍存在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现象。在朱某信用卡诈骗案中,被告人朱某先后向3家银行申领10张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恶意透支数额达241万余元。
“这与有的银行为抢占市场,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鼓励办卡,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条件,简化申请手续,对缺乏还款能力人员也盲目办卡有关。”邹碧华说,实践中,被告人无收入或收入低的占相当高的比例。
信用卡泛滥,多头授信,为透支消费、非法套现提供了方便,显然是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非法套现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邹碧华建议,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慎重发卡,提高服务质量。防范涉信用卡犯罪的重点就是要避免和减少信用卡恶意透支,而导致恶意透支的源头主要在于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因此,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是防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根本之策。
银行疏于防范信息易泄露
涉信用卡犯罪发生,往往与一些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在处理客户资料时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有关。银行系统对信用卡信息的保护技术手段有限,一定程度上使伪卡制作容易得逞,从而致使犯罪发生。
而持卡人防范意识薄弱,随意丢弃存取款单据,取款时不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取款后忘记取卡,设置密码过于简单,不注意对账号、密码和身份资料保密,随意借给他人身份证等,往往也是涉信用卡犯罪发生的一大诱因。
邹碧华建议,银行应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规范操作流程,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也要防微杜渐,避免内外勾结实施涉信用卡犯罪。在信用卡的制作、识别、使用中提升技术含量,及时升级信用卡的信息安全保护,提高伪造信用卡的技术门槛,使伪卡无法通过POS机、ATM机等终端机具进行使用。也可增加终端机具的信用卡识别功能,一旦遇到伪卡则自动通过报警系统向银联中心反馈情况。持卡人应提高保护自我信息意识,尤其是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防止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要直接到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办理信用卡业务,细心设置、妥善保管好密码,慎重使用网上银行。
此外,针对网络犯罪增多的趋势,邹碧华还建议,网络监管部门对网上买卖信用卡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买卖、出租POS机、招揽套现客户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早发现、早处理。相关银行要加强其网上银行风险防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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