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试行未成年人案件“三审合一”
2014-04-03 11:23: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作为最高法院确立的全国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改革试点法院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正式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纳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受理案件范围,开展“三审合一”综合试点。

  《通知》规范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重庆五中院规定,即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通知》规范了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重庆五中院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人以及婚姻家庭(离婚)纠纷中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下列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中的侵权人或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纠纷等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中涉及侵权人或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部分案件,包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等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纠纷中(含同居关系)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抚养费纠纷案件,收养纠纷案件,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等案件。

  同时,《通知》规范了涉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重庆五中院规定,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拆迁补偿案件除外)。以及涉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受案范围。

  2014年3月20日起,重庆五中院和辖区永川区、巴南区人民法院按照未成年人案件单独编号、单独统计。

  据悉,重庆五中院还要求辖区已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巴南法院、永川法院进行对接,确定相应的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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