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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2014-04-02 10:05: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淄博交通协管员拍摄了郑某违章停车的照片,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市中区交警大队依据上述照片作出了处罚。郑某起诉称,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是交通行政部门行政职权,交通行政部门让渡给交通协管员行使,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2013年8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12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243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交通协管员拍摄违法停车照片,并将照片提供给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属于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情况的行为,相应照片经交警部门审核后,才能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协管员并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
【意义点评】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回应了交通协管员收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问题,明确了这些信息在执法过程中的效力与适用规则。
2012年8月,淄博交通协管员拍摄了郑某违章停车的照片,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市中区交警大队依据上述照片作出了处罚。郑某起诉称,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是交通行政部门行政职权,交通行政部门让渡给交通协管员行使,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2013年8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12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243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交通协管员拍摄违法停车照片,并将照片提供给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属于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情况的行为,相应照片经交警部门审核后,才能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协管员并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
【意义点评】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回应了交通协管员收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问题,明确了这些信息在执法过程中的效力与适用规则。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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