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经营涉外劳务中介 4男子非法经营被判刑
2014-03-18 15:01:00
中国法院网讯 (董王超 孔晶晶) 四名男子在没有涉外劳务中介资质的情况下,招收60名劳务人员赴国外打工,收取中介费42.9万余元,造成部分出国劳务人员无事可干或被拖欠报酬。3月1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经营案,依法判决张强等四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对张强、陈安、刘星各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分别处8万元至10.1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王宏伟处罚金6.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张强手持未经相关机构认证的新加坡某公司委托其到中国境内招收赴新加坡劳务人员的聘书,分别找到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被告人陈安、刘星、王宏伟,请求帮忙办理此事。在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强单独招收3名劳务人员,收取中介费2.1万元;被告人陈安、刘星共同招收46名劳务人员,收取中介费33.625万元,该款经陈安、刘星、张强扣除相关支出后每人平分8万元;被告人王宏伟招收11名劳务人员,收取中介费7.2万元,扣除其相关合理支出1.0895万元,实得6.1105万元。四被告人招收的劳务人员被分批送到新加坡后,部分没有工作可干,部分被拖欠报酬,纷纷要求回国。案发后,四被告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还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及损失48万元,部分劳务人员先后回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等四被告人未获得国家法定部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非法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强、陈安、刘星案发后全部退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均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张强、陈安、刘星系初犯,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宏伟非法经营犯罪数额一般,且案发前就大部分退赃,案发后剩余赃款亦上交,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四人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张强手持未经相关机构认证的新加坡某公司委托其到中国境内招收赴新加坡劳务人员的聘书,分别找到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被告人陈安、刘星、王宏伟,请求帮忙办理此事。在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强单独招收3名劳务人员,收取中介费2.1万元;被告人陈安、刘星共同招收46名劳务人员,收取中介费33.625万元,该款经陈安、刘星、张强扣除相关支出后每人平分8万元;被告人王宏伟招收11名劳务人员,收取中介费7.2万元,扣除其相关合理支出1.0895万元,实得6.1105万元。四被告人招收的劳务人员被分批送到新加坡后,部分没有工作可干,部分被拖欠报酬,纷纷要求回国。案发后,四被告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还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及损失48万元,部分劳务人员先后回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等四被告人未获得国家法定部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非法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强、陈安、刘星案发后全部退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均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张强、陈安、刘星系初犯,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宏伟非法经营犯罪数额一般,且案发前就大部分退赃,案发后剩余赃款亦上交,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四人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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