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的艺术
2014-03-18 08:54: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易敏
  当纠纷发生时,自力救济方式并不一定能达致定纷止争之效果,有时甚至会出现适得其反的后果,法律对以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的举措并不提倡,司法制度的设立以公力救济的方式平息纷争,使得纠纷利害关系人通过提供证据、言词辩论等行为在自身可预测和控制的范围内决定着案件的成败,以达解决纠纷平息纷争之目的。司法审判在重视形式公正的同时,强调在个案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举证能力和证据效力的强弱不同,尽力达到实质公正的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裁判,犹如一杆天平,稍有不慎导致天平倾斜,就会使司法遭受不信任。法官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如何让天平始终保持平衡,确为一门造诣较深的艺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有长足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案件中发挥好天平的优势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带来的温暖应得到充分重视。

  根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3年2月23日的讲话精神,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习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他指出,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他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其实,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司法正义的讨论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的重要性日趋显现;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有着“重行政,轻司法”的传统,导致我们对司法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于实践,远远不能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主要面临法律体系不完善、司法制度不健全、司法人员严重缺乏等问题,经过四十年左右的时间发展,我们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培养了大批司法人员。即便如此,司法建设滞后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甚至随着社会的发展反而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司法腐败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司法正义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促使学者们纷纷对司法正义问题进行反思和研究。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能够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是要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在公平正义的诸多内涵中,司法上的公平正义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方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所谓司法上的公平正义,是在每一个案件中,各级司法机关必须秉持权利平等、司法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对待,正义得以伸张。追寻司法公正的源头,必须着眼于个案,个案若不能公正,司法公正又怎能实现?让公平正义在个案中成为人们看得见、体会得到的现实成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惠及广大群众的伟大实践。审视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权力干涉司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屡禁不止;领导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以领导主观之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官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徇私枉法的现象仍未杜绝,司法正义成为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因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在讨论司法正义时,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自于立法者对社会具体生活的反映与抽象概括。一个正义的法律规则,当它适用于个案时,理应获得正义的结果,这是法律存在的生命与基础。法律的普遍性应当与具体的个案和谐一致,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往往体现出抽象的正义,它要求被公正地予以适用,个案正义则是一种具体的正义,抽象正义以具体正义为目的。但往往会出现两者相冲突的情形,普遍性的法律规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适用的结果是公正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会出现不公正的结果。针对此一情形,不同法系的人们采取各种措施予以缓解与协调,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个案不正义的出现。

  为何要在在个案中体现司法正义,有诸多原因。我认为,首先,在个案中体现司法正义,可以保障普遍正义的实现,为司法提供一个公正和平的良好环境。所以,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排除一切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做到踏实地执行法律,使案件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丧失了公平的司法无法实现其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也会葬送公平、正义的法律规范。其次,司法正义在个案中切实得以实现,是实现法的有效性的基本途径。司法公正不仅直接影响和决定当事人之间权益的分配,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法官只有严格依照诉讼程序办案且坚持居中裁判,才能使胜诉一方赢得堂堂正正,败诉一方输得心服口服,这样的裁判可让当事人及人民群众满意,此时法的实效性、普遍性、权威性就可以有效地在社会中得以确立。再次,司法正义若能在个案中具体体现,有助于社会对人权保障的更深层次理解。纵观司法发展的历史,其功能最初指向秩序,即作为维护有利于统治阶段秩序的工具,而后其逐渐转向正义并通过更多的具体的公正来实现秩序,随着人们的自我权利意识的加强,人权作为司法价值中最具人文精神的部分在近代逐渐凸显出来。对人权的维护与保障是现代司法制度中最具时代特征、最具根本意义的价值。

  每个案件一经起诉至法院,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法官通过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维护,逐步使每个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纠纷交由法院处理,是在一个完全公正、公平的大环境下进行的,当事人对法院的行为有着充分的信赖。可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经济的萌芽诞生,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人们带来了一种全新的生活形态,也形成了新的舆论传播方式。进入21世纪以后,依托于论坛、QQ群、博客、微博、个人社交网站等网络交互手段,网络舆情迅速崛起,并因其反映迅速、传播范围广、交互性强等特点,被公认为是各种社会思潮、各种利益诉求的集散地,成为社会舆论的放大器,进而影响到公共管理、政府决策、司法实践等各个方面。从09年杭州胡斌飙车案、邓玉娇案到12年的唐慧案等诸多社会热点案件,网络舆论无疑对法院裁判案件有着莫大的影响。

  网络舆情主要依靠论坛、博客、留言板、网页等渠道,通过网友浏览、上贴、跟贴和转贴形成人气,迅速集中地反映公众意见和言论,展现某一阶段对于某一事件或某些事件的民间舆论和民意。作为一种新的并且迅速发展的舆情,网络舆情除了拥有传统舆情的特点之外,也具有与网络这种新兴传媒手段密切相关的独特特点。一方面,由于其载体为互联网,它具有即时性、交互性等传统舆情所不具有的优势,而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自由度和不确定性,它也有情绪化和非理性的特征。在此情况下,网络舆情对司法正义的影响也必是双方面的,既有正面的推动与促进,也有负面的挑战与威胁。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正义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首先,网络舆情表达了民众朴素的正义观,正所谓“人人心中有杆秤”,对一些热点案件,每个人心中都会有自己的看法和评价,当这些海量的看法和评价通过互联网表达出来时,具有代表性的趋同的看法就会自然而然地被提炼出来,形成了所谓的民意。这样的民意来源于最深层的民生土壤,植基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朴素的正义观,其直接、明白的诉求表达反映了大多数人的道德评价,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殷切期望。而司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又是通过凭借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这与通过网络舆情表达的民意出发点基本一致,网络舆情在表达民众朴素正义观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对正义的根本追求和评价。其次,网络舆情可以监督程序正义。大众传播媒体对司法实践的舆论监督和评价作用早就被人所熟悉和认可。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手段,网络具有海量信息、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相对于传统舆情,网络舆情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其监督和评价往往更为及时和广泛。

  可是,在看到网络舆论对司法正义的正面性影响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乃司法正义之首要条件。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和情绪化的特征,网民根据他们所了解的“真相”作出比较一致的倾向性判断,形成所谓民意甚至民愤时,而司法机关却只能依据法定事实对案件作出判断,民意追求的以惩恶扬善为目的自然公正往往与司法依照现行法律条文和程序得出的结论不一致,甚至产生背道而驰的局面。一旦司法机关不能抵抗民意的巨大压力而有所松动,对民意作出妥协,在获得较好反响的同时,却有可能丧失了司法的独立性原则,不能保证司法正义的有效实现。网络舆论反映的民意会给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造成巨大的压力,其情绪化和非理性特点也容易影响司法人员冷静独立的判断。即便本身是客观的事实,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一些显示有罪的陈述和交代等等,也可能给司法人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从而影响他的判断,最终得出非理性的结论,阻碍司法正义的实现。

  如何使每个人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看似困难重重。在个案中体现公平正义,必须牢牢坚守法律底线。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要以法律为工作的最高准则,始终坚持在每一个案件中依法办案、独立办案、公正办案,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等制裁违法行为,绝不允许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和权威。要切实保障实体正义,不折不扣地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把案件质量关,使裁判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司法公正深入人心。要强化程序正义意识,通过规范有序的审判活动,定纷止争,明断是非,做到应有法律程序一步不缺,履行法定程序一步不错。

  在个案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做好释疑解惑工作。现阶段,由于民众法律知识水平总体上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证据意识普遍不强,导致纠纷发生时不能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庭审过程中不能表达自己准确、真实的诉求,败诉之后不知如何通过便捷、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司法程序这杆天平的主导者的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使法律事实尽量与客观事实保持一致,在法律框架内主动向当事人释法解惑,以理服人。在中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应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去解决各种疑难纠纷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个案中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切实转变司法作风。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作风就是保证。有良好的司法作风,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官的威信,才能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和幸福感。坚持文明司法,恪守司法礼仪,语言做到文明礼貌,态度要做到真诚热情,举止要做到端庄得体,坚决杜绝“冷横硬推”现象。坚持规范司法,严格遵守司法行为规范和庭审规范,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树立中立的职业形象,强化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和信服。坚持阳光司法,不断拓宽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渠道,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参与司法,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坚持高效司法,不断创新便民诉讼措施,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尽可能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腿、少等一分钟、少担一点心、少费一份力。

  在个案中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治理司法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人民法院事业的生死存亡。做到清正廉洁,教育是关键,认真开展警示教育,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真正让干警做到脑有所想、心有所触;做到清正廉洁,制度是根本,着力加强司法廉洁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预防和惩罚机制,真正让干警不愿腐、不敢腐、不能腐;做到清正廉洁,监督是手段,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正让干警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鼓励,监督就是防腐”的意识;做到清正廉洁,惩处是保障,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而实现司法个案公正又是实现司法整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案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更不用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总书记多次发表讲话、作出批示,明确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于依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也是在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新期待。作为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应当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依照法律,遵守程序,向社会大众展示天平的艺术。作为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回应这种期待和要求,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全力以赴维护公平正义,方能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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