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即发生转移
2014-03-18 14:25: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全能
  案情

  马丁斯购买单明伟的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马丁斯付完11万元款购车款后,驾驶该车到李大金开设的汽车配件经稍部处进行车辆维护,并购买汽车空调等配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随即驾车离开。途中,由于天阴路滑,导致车辆侧翻,并引起火灾,该车被大部分烧毁。维修共花去全部费用2.6万元,马丁斯认为该车未进行过户登记,修理费应由单明伟承担,而单明伟确认为车已经交给马丁斯,维修费用依法应由马丁斯自行承担。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单明伟依法承担车辆维修费2.6万元。

  审理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丁斯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和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

  依照《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只是发生对抗效力。马丁斯与单明伟之间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而且完成了机动车的交付,自交付完成之时,马丁斯即成为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车辆已经由单明伟交付给马丁斯,车辆损毁、灭失的风险即由马丁斯自行承担。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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