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十二点建议
2014-03-14 09:30:22 |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 作者:高济昌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民主监督,真正实现阳光司法的一项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都积极进入角色拓宽参与司法渠道中,合法、合理、合情增强法院裁判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为社会和谐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在此,笔者结合实际谈十二个方面的建议。

  1.各级法院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素质教育,时刻把法官的思维与人民陪审员的思维融为一体,真正把陪审员能力发挥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一般是社会各界的优秀代表,有很高的个人素质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对案件的判断有独到之处,以安陆法院人民陪审员邓建堂为例,他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每年参审案件80多件,在深入开展“阳光执法”活动,努力探索具有本地区创新工作新机制中展现陪审员的正能量。各级法院要加强陪审员素质教育,各中院法官学院要有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以便为工作所用。

   2.在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和调解中应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纠纷解决不彻底或引导走入误区,解决不力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要追究陪审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允许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对调解信任的现象存在,对不利于工作进展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劝退和罢免,黑龙江大庆市两级法院在实施陪审制度中先后对不履职的11名人民陪审员予以劝退,对考核不称职的9名人民陪审员予以辞退,建议高院尽快出台有关制度,使陪审员队伍更加规范化。 

  3.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取向必须树立在法律实际中。因为陪审员是来自社会各条战线,是忠实人民的纠纷调处者,法院要借助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职业背景以及在法庭中的独特地位,促进案件尽快调解,以人民陪审员命名的董怡娴调解工作室将会看到陪审员的工作效能,做当亊人的思想工作,容易获得当亊人认可,从而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亊了的效果,这种陪审员价值观应在各级法院中提倡,以便更加增强以民主促进司法公信度在人民群众中威望。 

   4.各级法院应为人民陪审员在调解工作中创造宽松条件。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宋冰、广东江门蓬江区法院张兆强、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徐琳、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周国萍等全国优秀陪审员为榜样,除了运用事实和法律外,还要积极引导时刻用情与理、情与法阐明情理、剖析是非,在某种价值观念中做出判断,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进社情民意,更加贴进社会价值观和道徳准则,在此基础上各级法院都应设立奖励基金,以鼔励多陪审和优陪审者。

  5.充分利用民间习惯和地方习俗来分解矛盾。中国社会发展存在道德、民俗、习惯等社会自制规范为补充的综合性机制,实际生活中这种社会管控确实收到良好效果。众所周知,民间习惯是一个特定的群体,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存在亲缘、地缘、血缘、业缘等形成的共同体,所以我们在解决社会各种矛盾时要适当运用民间习惯解决问题容易被当事人理解,再通过司法演进就更加规范效果,即便判决也容易被当亊人认同。

  6.民间方式与官方融合将使解决纠纷方式更加贴近社会,合乎民意。黑龙江省伊春市中院积极引导人民陪审员参加调研活动,陪审+调解+调研新的管理模式将拉动人民陪审员工作会更适合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院调解制度》等论文在国际交流又再现人民陪审员为审判工作献计献策的利度。

  7. 各级法院要重视对人民陪审员业绩考核。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了以宋冰等64名全国优秀陪审员,希望各级法院在发挥人民陪审员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对人民陪审员业绩考核,应同法官一样给予奖励,以此鼓励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又促进了人民陪审员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

  8.确立人民陪审员专家型和学者型的法律地位。《决定》对选任人民陪审员条件以明确,但对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和学者担任人民陪审员应有明确表述,特别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者应同法官获得者同样对待,防止在客观上导致组织部门分类对待,以此鼓励更多的专家学者担任人民陪审员,积累更多的经验和作法,同时最高院课题招标应向陪审员倾斜。

  9.加强多途径陪审员培训、积极提升陪审履职能力。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是解决群众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先行者,实际工作中必须提高自身法律修养,加强法律业务学习,一是从书本上学习,法院要组织每位陪审员通读《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努力读懂、吃透、牢记,有选择的订阅专业书籍。二是认真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记录业务档案中,作为评优评先条件,北京西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总结的培训管理办法为陪审管理工作树立了典范。三是从实践中学习,充分利用每次陪审机会,在庭审前仔细了解案情,在庭审中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分析研究,庭审后及时总结经验,利用一切媒体进行宣传,在这方面黑龙江高院网司法民主栏目刊载人民陪审员的事例,让陪审员学以致用。四是加强交流学习,成立人民陪审员联谊会以便有组织进行交流学习,全国优秀陪审员联谊会在广东侨乡召开将有利推进陪审工作开展。

  10.陪审员全方位进行法律宣传,积极做好日常普法工作。陪审实践中形形色色的案件,展现了世间百态又展示了法律的威力,用陪审经历进行宣传,尽快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一是抓住一切机会宣传法律,结合陪审中的案例向周围人员宣传,引导更多群众遵纪守法,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二是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落实相关措施,有效防止类似案件发生。三是正面宣传法院工作,排除有些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对法院的误解,以此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维护了良好的司法形象。伊春中级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请进来”和“走出去”管理模式,增长了陪审员素质和能力,又宣传了法院的好做法。2012年人民陪审员相继在内蒙古扎兰屯市法院、大庆市中院等法院学习交流,再现陪审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执法与普法双赢社会效益。

  11.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领导和科学的选任标准。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各基层法院要着力于人民陪审员执法技能培养、研讨,交流等活动,即时把陪审员的业绩反馈给陪审员的单位。这方面南京市鼓楼区、安陆市等法院在领导管理和人民陪审员选任中为各级法院树立了榜样,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应全方位借鉴学习,为工作所用,在适当时机高院召开人民陪审员经验交流会。

  12.加强和发挥人民陪审员功能作用,必须在经费中给予保障。高院和有关部委相继发文以明确,但各省在执行中不统一,在这方面大庆市各基层法院在陪审员经费中考虑得非常到位,现有8个县区财政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现单独列支、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基础上,进一步设立具体办法,解决陪审员后顾之优。(本文作者高济昌系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法院人民陪审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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