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2014-03-13 10:31:5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李恩树
“报告充分反映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不懈努力。”3月10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张本才解读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说。
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诉讼监督每年都是最高检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代表委员们今年审议讨论两高报告时更多地提到了诉讼监督,许多代表委员的一致共识是,“只有真正发挥诉讼监督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监督力度明显加大
“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涉及诉讼监督的章节,开章便用这句话对2013年的诉讼监督工作进行了概括。
从报告可以看出,在去年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刑事、民事、行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方面的法律监督都得到不同程度强化。
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29359件;依法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5538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8398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6708人,同比上升16.8%。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代表听完报告后的一个体会是,“去年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成效明显”,“整体力度明显加大,对侦查、审判以及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数量都有明显上升”。
他进一步介绍说:“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减刑、假释等监外执行活动以及民事执行活动等重点环节加大了监督力度。”
以刑罚执行监督为例,报告中提到,检察机关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新增检察职能,着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共监督纠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当606件、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案件2153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3894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陈云龙也发现,去年检察机关在加强个案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长效制度建设,先后出台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制度以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从体制、机制上促进执法司法权的规范运行。
敢于监督增强主动性
“检察机关在实施控诉打击腐败的过程中,用好、用对法律监督,全面强化控诉、反贪腐和监督相统一的体系,不仅是我国检察制度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红宇委员说。
我国目前有法律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
在刘红宇看来,诸多监督形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体现法律的专业性。通过加强规范化、专业化的法律监督,可以整合社会监督的声音,过滤社会监督中“非理性呐喊”的不良影响。
如何才能发挥出法律监督的全部效能?刘红宇认为检察机关的“主动监督意识”非常重要。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也提到,去年检察机关“坚持敢于监督”,这让许多代表委员们颇为认同。
据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委员介绍,朝阳市检察院马上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一的评查活动,重点为全市的判缓刑重大案件以及判后法院自行提起再审改判无罪或者轻判的案件。
立法完善规范法律监督权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建设,引领其他监督形式共同发挥作用,以法律监督促司法公正,全面强化控诉、反贪腐和监督相统一的体系,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刘红宇认为。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委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手段和效力规定得不够完备,法律监督的职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刘红宇也认为,检察院组织法等对法律监督权有原则性规定,但并没有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监督活动作细致的规定。“由于立法层面的缺失,现实中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存在着监督权力广泛和具体监督方式狭窄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监督职能的发挥”。
刘红宇建议,通过立法完善、规范法律监督权行使的各个环节,细化法律监督权行使的操作规范,保障法律监督权的高度可行性与权威性。尤其要对检察机关所享有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权限予以具体规定,明确权限范围,将监督真正落实到整个诉讼活动的各环节,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巩富文建议,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督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诉讼监督每年都是最高检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代表委员们今年审议讨论两高报告时更多地提到了诉讼监督,许多代表委员的一致共识是,“只有真正发挥诉讼监督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监督力度明显加大
“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涉及诉讼监督的章节,开章便用这句话对2013年的诉讼监督工作进行了概括。
从报告可以看出,在去年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刑事、民事、行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方面的法律监督都得到不同程度强化。
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29359件;依法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5538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8398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6708人,同比上升16.8%。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代表听完报告后的一个体会是,“去年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成效明显”,“整体力度明显加大,对侦查、审判以及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数量都有明显上升”。
他进一步介绍说:“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减刑、假释等监外执行活动以及民事执行活动等重点环节加大了监督力度。”
以刑罚执行监督为例,报告中提到,检察机关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新增检察职能,着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共监督纠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当606件、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案件2153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3894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陈云龙也发现,去年检察机关在加强个案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长效制度建设,先后出台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制度以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从体制、机制上促进执法司法权的规范运行。
敢于监督增强主动性
“检察机关在实施控诉打击腐败的过程中,用好、用对法律监督,全面强化控诉、反贪腐和监督相统一的体系,不仅是我国检察制度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红宇委员说。
我国目前有法律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
在刘红宇看来,诸多监督形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体现法律的专业性。通过加强规范化、专业化的法律监督,可以整合社会监督的声音,过滤社会监督中“非理性呐喊”的不良影响。
如何才能发挥出法律监督的全部效能?刘红宇认为检察机关的“主动监督意识”非常重要。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也提到,去年检察机关“坚持敢于监督”,这让许多代表委员们颇为认同。
据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委员介绍,朝阳市检察院马上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一的评查活动,重点为全市的判缓刑重大案件以及判后法院自行提起再审改判无罪或者轻判的案件。
立法完善规范法律监督权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建设,引领其他监督形式共同发挥作用,以法律监督促司法公正,全面强化控诉、反贪腐和监督相统一的体系,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刘红宇认为。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委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手段和效力规定得不够完备,法律监督的职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刘红宇也认为,检察院组织法等对法律监督权有原则性规定,但并没有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监督活动作细致的规定。“由于立法层面的缺失,现实中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存在着监督权力广泛和具体监督方式狭窄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监督职能的发挥”。
刘红宇建议,通过立法完善、规范法律监督权行使的各个环节,细化法律监督权行使的操作规范,保障法律监督权的高度可行性与权威性。尤其要对检察机关所享有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权限予以具体规定,明确权限范围,将监督真正落实到整个诉讼活动的各环节,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巩富文建议,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督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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