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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罚金刑的执行难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孙箐
2014-03-13 09:44: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文广
建议名称:《关于完善罚金刑执行机制的建议》 建议人:孙箐(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我所提建议的答复非常中肯,也很快,我很满意。”在一次分组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
她介绍说,去年两会期间她提了几份建议,其中有一项就是有关罚金执行问题的。经过调研她发现,有些刑事案件中虽然适用了罚金刑,但执行起来却存在困难。作为一种刑罚,罚金刑也有执行难,刑罚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因此执行难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就显得尤其“刺眼”,影响刑罚功能的发挥。为此,她提出了《关于完善罚金刑执行机制的建议》,就解决罚金执行不到位问题提出了将罚金刑与主刑执行挂钩制度、将罚金刑纳入社区管理等具体建议。
她说,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其执行难的确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有法院裁判、执行方面的原因,也有相关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做了大量工作,在规范财产刑法律适用方面,在2012年7月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专门就此进行了强调,明确提出判处罚金刑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避免“天价罚金”。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成立了财产刑执行机构,负责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指导、协调以及请示办理工作。
她告诉记者,针对财产刑执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两个规范性文件。一个是关于法院内部财产刑执行的运行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机构与职责、审查与立案、审判过程中的财产查控与执行依据的制作要求、执行措施、权利救济等。另一个是关于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主要内容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查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财产的义务、财产刑履行情况与主刑量刑的关系、缓刑考验期内财产刑的执行等。她认为,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尽早出台对解决罚金刑存在的执行问题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今年两会期间,孙箐针对工作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又提出了多份建议,其中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就有《关于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的建议》。
她认为,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具有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替代羁押手段而又不使犯罪嫌疑人脱离控制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等重要功能。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羁押人员的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但是,多年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很低。为此,她建议: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应从取保候审的立法本意出发,正确分析、判断客观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我所提建议的答复非常中肯,也很快,我很满意。”在一次分组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
她介绍说,去年两会期间她提了几份建议,其中有一项就是有关罚金执行问题的。经过调研她发现,有些刑事案件中虽然适用了罚金刑,但执行起来却存在困难。作为一种刑罚,罚金刑也有执行难,刑罚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因此执行难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就显得尤其“刺眼”,影响刑罚功能的发挥。为此,她提出了《关于完善罚金刑执行机制的建议》,就解决罚金执行不到位问题提出了将罚金刑与主刑执行挂钩制度、将罚金刑纳入社区管理等具体建议。
她说,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其执行难的确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有法院裁判、执行方面的原因,也有相关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做了大量工作,在规范财产刑法律适用方面,在2012年7月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专门就此进行了强调,明确提出判处罚金刑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避免“天价罚金”。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成立了财产刑执行机构,负责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指导、协调以及请示办理工作。
她告诉记者,针对财产刑执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两个规范性文件。一个是关于法院内部财产刑执行的运行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机构与职责、审查与立案、审判过程中的财产查控与执行依据的制作要求、执行措施、权利救济等。另一个是关于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主要内容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查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财产的义务、财产刑履行情况与主刑量刑的关系、缓刑考验期内财产刑的执行等。她认为,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尽早出台对解决罚金刑存在的执行问题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今年两会期间,孙箐针对工作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又提出了多份建议,其中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就有《关于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的建议》。
她认为,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具有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替代羁押手段而又不使犯罪嫌疑人脱离控制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等重要功能。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羁押人员的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但是,多年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很低。为此,她建议: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应从取保候审的立法本意出发,正确分析、判断客观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责任编辑: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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