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守信者赢失信者亏
——李大进代表点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解释
2014-03-12 10:44: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士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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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 景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人民法院承担的重要职责。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有责任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责任。为了及时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尽可能地发挥信用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过充分调研,长时间酝酿起草,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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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义

  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来看,制定《规定》是为了促进诚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仍在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信用的缺失严重地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确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社会公众诚信意识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所实施的重要举措。

  从人民法院自身的执行工作来看,制定《规定》是为了促进执行,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联系,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由此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起到促进执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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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

  《规定》共七条,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哪些被执行人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第一条中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范对象和基本内容,对失信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框架性规定,也是最核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和标准,才能确定对哪些被执行人采取《规定》中列明的措施加以信用惩戒。

  二是通过什么程序认定失信被执行人。《规定》设置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保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制度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保障被执行人享有合法的程序性权利。《规定》中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包括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认定两种方式;第三条规定了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若认为信息有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对失信信息的删除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等三种情况,被执行人符合其一的,人民法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三是如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规定》明确了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范围以及对外公布及运用的方式和途径。失信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价值实现的决定性因素。通过采取这些惩戒措施,增加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压缩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逐步建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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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福建省南平市总工会与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博基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南平市府前路36号延府豪庭2号楼五楼整层房产交付给南平市总工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南平市总工会逾期安置补偿费2887026元。判决生效后,因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平市总工会于2011年11月1日向延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执行案件的焦点是被执行人将应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平总工会的房产安置给了延平区延福居委会作为社区办公用房,被执行人以此规避执行。立案执行以来,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罚款50万元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媒体公开对其行为进行公开评议等一系列执行措施,但仍无效果。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法院根据该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该公司面临银行信用降低、社会不予认同、参与招投标项目难度加大、金融部门对其贷款不予支持等后果。在强大的信用惩戒威慑下,该公司立即将执行标的物1870.2平方米房产全部交付申请人南平市总工会,并另外提供装修好的办公场所交付延福社区居委会办公。三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起历时2年未执行的难案和涉执信访案件得到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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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 评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司法解释,通过对失信者的震慑作用,使得执行受阻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增加了权益兑现的机会,该制度具有显而易见的实践价值,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震慑机制对于缓解执行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注意到,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报告里提及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是对所有失信于百姓、失信于市场、失信于他人的行为的正面回应和有力反击,明确传达出这样一个信号:守信者赢、失信者亏。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的法理精髓与其高度契合,都是通过信用惩戒来促进诚信。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执行难问题有很复杂的体制机制上的原因,攻克这个顽症,仍需假以时日,不能期望一蹴而就。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构,对有效执行、规范执行负有当然的责任,法院执行本身恰当与否,执行方法能否灵活创新,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的实际成效。

  希望借助这个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社会上能有越来越多的人崇尚诚信,珍视信用,人人都能生活在一个有信度、懂节制、讲信用的社会环境中。对此,我充满期待。
责任编辑: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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