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触网”需立法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遂宁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副主任 吴新春
2014-03-12 10:35: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刚
  “建议对网络拍卖进行立法或者由商务部牵头修改《拍卖管理办法》,明确网络拍卖主体,在办法中增加网络拍卖相关内容,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规范网络拍卖的发展。”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遂宁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副主任吴新春提出上述建议。

  吴新春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拍卖这种古老的交易模式创新出新的形式——网络拍卖。近年来网络拍卖发展迅速。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布的数字,2013年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的网络拍卖成交金额就已达到93亿元人民币,比2012年增长6倍。此外,各种在线竞价、网络拍卖平台大量涌现,这些形式上的创新为拍卖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使拍卖信息更加公开,从而增加拍卖信息的受众,有利于打破信息的不对称格局,使拍品得到充分招商,受到拍卖各方当事人的认可。

  “但是,目前大量电子商务企业、网络公司,以及拍卖公司火热开展的网络拍卖活动也越来越凸显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吴新春认为,主要问题有三:其一,市场规则不统一。导致市场存在不公平竞争。同是网络拍卖活动,组织方不同,约束的法律也不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不同,拍卖企业组织网络拍卖活动除了受合同法等基本法的约束外,还受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而网络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却不需要遵守拍卖相关法律。同样性质的拍卖活动,因主体不同却存在不同的市场规则,有失市场最基本的公平原则,难以发挥拍卖这种交易方式配置资源的优越作用。其二,主体不明确。在我国,商业性的拍卖活动由拍卖企业组织,受拍卖法的约束。一些网络公司组织的网上竞价活动,也叫做网络拍卖,此类拍卖活动不受拍卖法的约束。这种主体上的模糊,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消费者认为参加拍卖活动是有拍卖法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也使消费者在拍卖活动中的权益无法可依,得不到有效保护。其三,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近年来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一些网络购物、网络拍卖等电子商务模式大量涌现,而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较早,只对拍卖活动各个环节作了规定,并未考虑到网络在拍卖中的应用。

  “因此,有必要立法,改变网络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失的现状,规范网络拍卖的发展。”吴新春说。
责任编辑: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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