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污染者无空可钻
全国人大代表 许前飞
2014-03-12 08:36: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环保,再一次成为今年全国两会关注的热点议题。尤其是雾霾,受到大家的高度关注。如何赶走雾霾?我认为归根到底要靠法治。要用法治的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难题。首先,立法修法要先行,不要留空白。第二,行政机关执法要雷厉风行,不要等秋后算账。第三,司法机关要更新理念,不要一惩了之。
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公民环境诉讼制度,只在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对诸如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缺乏科学详尽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我们期待,通过修法降低诉讼门槛,让环保公益诉讼倒逼环境治理。要让企业不敢、不愿、也不能污染环境,需要给民众以监督的便利。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降低起诉门槛,鼓励民间提起公益诉讼。
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手段也应当吸收到法律中加以固定。如对一些容易发生污染的企业,可否借鉴汽车交强险方法强制实行环保交强险。又如,可否为企业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基金。我国环境法中尚无完整的经济刺激制度,对企业与个人来讲,如果他们能够享受到环境保护带来的利益时,会自觉选择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关于为每个企业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基金,收费的基准应是企业治理污染应承担的成本。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根据企业的污染特征对企业征收相关费用与确定费用额度,如果企业能够遵守环境标准,主动安装环保设施,节约能源,防治污染的成果超越了规定的标准,可以将费用逐年退还,并在下一年减少收费比例。相反,如企业不能遵守环境保护制度,甚至发生了大的损害,则其所缴的费用首先用于赔偿,对下一年度的费用也要按一定比例增加。这样,企业为了避免过高的收费,只有采取主动的环保措施。所收费用可作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专项基金。
法治的城墙筑牢了,污染者则无空可钻。只有依法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才会逐步恢复和还原山清水秀气爽的美好生态环境。
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公民环境诉讼制度,只在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对诸如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缺乏科学详尽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我们期待,通过修法降低诉讼门槛,让环保公益诉讼倒逼环境治理。要让企业不敢、不愿、也不能污染环境,需要给民众以监督的便利。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降低起诉门槛,鼓励民间提起公益诉讼。
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手段也应当吸收到法律中加以固定。如对一些容易发生污染的企业,可否借鉴汽车交强险方法强制实行环保交强险。又如,可否为企业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基金。我国环境法中尚无完整的经济刺激制度,对企业与个人来讲,如果他们能够享受到环境保护带来的利益时,会自觉选择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关于为每个企业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基金,收费的基准应是企业治理污染应承担的成本。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根据企业的污染特征对企业征收相关费用与确定费用额度,如果企业能够遵守环境标准,主动安装环保设施,节约能源,防治污染的成果超越了规定的标准,可以将费用逐年退还,并在下一年减少收费比例。相反,如企业不能遵守环境保护制度,甚至发生了大的损害,则其所缴的费用首先用于赔偿,对下一年度的费用也要按一定比例增加。这样,企业为了避免过高的收费,只有采取主动的环保措施。所收费用可作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专项基金。
法治的城墙筑牢了,污染者则无空可钻。只有依法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才会逐步恢复和还原山清水秀气爽的美好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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