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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学恩代表:大幅延长环境案件诉讼时效
2014-03-11 11:17: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亚南
“环境民事纠纷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长期性。环境污染既可能潜伏于环境中,即致害物质透过环境媒介缓慢发生损害,也可能潜伏于受害人身体中,即对人体的伤害也是在人体内逐渐积累后爆发的,甚至还有一定的遗传性。因此,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害,如即时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也可能是其遗留的致害物以及扑救物在环境中持续危害。”与记者一见面,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学恩就说出环境诉讼时效要改变的原因。他建议:“在民事法律中设置特别条款,将环境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从3年改为30年,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环境损害时起计算。”
蔡学恩认为该做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这是保障环境纠纷受害人的有效法律手段。在我国部分法律中,有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样做还有利于纠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环境民事纠纷中起到的不利于保障部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消极作用。第二,这是借鉴环境法治先进国家的经验。在2008年法律修订中,法国环境保护法典第L.152-1条规定,对损害环境的赔偿,诉讼时效为30年,从作出损害环境的行为时起算。
蔡学恩认为该做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这是保障环境纠纷受害人的有效法律手段。在我国部分法律中,有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样做还有利于纠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环境民事纠纷中起到的不利于保障部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消极作用。第二,这是借鉴环境法治先进国家的经验。在2008年法律修订中,法国环境保护法典第L.152-1条规定,对损害环境的赔偿,诉讼时效为30年,从作出损害环境的行为时起算。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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