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定乡村建设法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周岚
2014-03-10 09:11: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宽明
  3月7日下午,江苏代表团在人民大会堂东大厅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并向中外媒体记者开放。会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关于加快制定乡村建设法,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的发言,引起了记者们浓厚的兴趣。会后,周岚代表欣然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早有了解,作为中国建筑学会副会长、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国外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岚代表对城镇规划造诣很深。著有《江苏城市文化的空间表达——空间特色·建筑品质·园林艺术》、《低碳时代的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积极保护和整体创造》、《集约型发展——江苏城乡规划建设的新选择》、《快速现代化进程中的南京老城保护和更新》、《城市空间美学》等专著。主持的项目多次获奖,其中“江苏节约型城乡建设实践”项目以及“江苏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运用”项目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南京秦淮河风光带规划与实施”获得“联合国人居环境奖”;“南京老城保护和更新规划”获得建设部优秀规划设计一等奖。

  “请您谈谈对政府工作报告感受最深的一点。”

  面对记者的提问,周岚代表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民生是非常重要的关键词。总理说决不能一边高楼林立,一边棚户区连片。要更大规模加快棚户区改造,我非常赞同。我想,棚户区改造的意义不仅仅止于补住房短板、兜民生底线,更事关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社会公平正义。”

  “以江苏为例,在‘十二五’住房保障‘两有两覆盖’目标中,其中一个重要目标是:到2015年,实现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覆盖。今年江苏列入改造改善计划的有棚户区242个、城中村524个、老旧小区488个。希望通过我们的工作,能够体现李克强总理所说的‘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让全体人民过上好日子’。”

  “建设美丽中国,必须把广袤的乡村规划好建设好!”周岚代表说,要建设美丽乡村,就应加快制定乡村建设法,引导乡村空间布局优化,促进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房建设,保护村庄传统风貌与乡土文化。

  周岚代表认为,目前乡村地区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了新农村的科学规范建设。受城乡二元结构与重城轻乡传统思维影响,过去城乡建设的重心在城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更健全,而乡村地区的专门法规仅有国务院1993年颁布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又明确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乡村建设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支撑。

  “立法加强乡村建设管理的时机已经成熟,又势在必行。”周岚代表说,近年来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在乡村规划建设、人居环境改善、传统村落保护、乡村文化和特色景观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地积累了丰富的乡村建设经验和实践成果,有了立法的基础,立法条件具备了。同时,国家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要求更加明晰。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科学引导村庄演变发展:“哪些村保留、哪些村整治、哪些村缩减、哪些村做大,都要做到规划先行。”

  “统筹城乡建设、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亟需乡村建设法的出台。”周岚代表建议,在制定乡村建设法具体条款时,应注意总结近年来乡村建设的新要求与新经验,重点关注“四要”:

  一要明晰乡村建设与农民建房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或村集体委托建设单位代建的农民住房,与学校、卫生院等公共设施一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农民自建房屋,则由农民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指导与技术服务。

  二要加快制定村庄布点规划。明确将规划布点村庄作为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要素配置的中心节点,最大化地发挥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对改善乡村基本公共服务的集约效益。

  三要强化乡村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与乡村风貌保护制度,强化政府对农房建设的技术服务与指导,研究和推广适用的乡村污水治理、垃圾分类处置等技术,加大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同时,恢复农村建筑工匠资质许可制度,加强农村建筑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落实建房质量安全责任。

  四要建立健全与城乡发展一体化相适应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尽快健全基层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职能,或者在现有乡镇管理机构中明确规划建设方面的专项管理职责与要求,保障美丽乡村建设有人落实、有机构负责。
责任编辑: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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