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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必须予以执行
2014-03-10 08:50: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孙宪忠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实施效果也是好的。
对这一制度,法学界也曾有人提出过质疑:是否可以为了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侵害宪法保护下的失信人的名誉权?毕竟名誉权属于人格尊严,有很重要的法律保护价值。但是我认为,从民法法理分析,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的做法,在法律上直接的根据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判决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是分清是非、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秩序的一项具有国家效力的判断。因此,生效的判决必须予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是个人对代表着国家秩序的生效判决的公然对抗,是对法律的亵渎。从这个角度上看,无论如何,国家尊严、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都要大于个人名誉权、个人尊严。所以,公布失信者名单,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一些限制,在法理上是没有问题的。
目前,从这一制度的实施来看,法院对将哪些人纳入“黑名单”还是很慎重的。法院适用该项制度,并非针对所有被执行人,只对符合法律预设条件的失信者,才予以信用惩戒。所以,我认为,人民法院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对这一制度,法学界也曾有人提出过质疑:是否可以为了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侵害宪法保护下的失信人的名誉权?毕竟名誉权属于人格尊严,有很重要的法律保护价值。但是我认为,从民法法理分析,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的做法,在法律上直接的根据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判决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是分清是非、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秩序的一项具有国家效力的判断。因此,生效的判决必须予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是个人对代表着国家秩序的生效判决的公然对抗,是对法律的亵渎。从这个角度上看,无论如何,国家尊严、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都要大于个人名誉权、个人尊严。所以,公布失信者名单,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一些限制,在法理上是没有问题的。
目前,从这一制度的实施来看,法院对将哪些人纳入“黑名单”还是很慎重的。法院适用该项制度,并非针对所有被执行人,只对符合法律预设条件的失信者,才予以信用惩戒。所以,我认为,人民法院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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