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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前飞: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2014-03-09 14:49: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宽明
建议名称:《关于加快建立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法官职务单独序列的建议》
建议人:许前飞(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3月4日,记者在江苏代表团驻地,依约见到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因有明确意向,许前飞一见面就不失他的豪爽,开门见山,快人快语地说:“今年我准备提交一份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财产的建议。去年提的一份建议,我记忆犹新。”
在去年的两会上,许前飞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快建立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法官职务单独序列的建议》。他说:“这个问题不解决,法院其他改革就会落空。人的问题很关键,是首要问题。”许前飞认为,法官具有职业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这些年来,我国对法官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参照公务员序列确定级别待遇,很难体现法官职业特点,忽视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套用行政机关职务层次,使得法官职务序列变为行政职级序列,法官职务的司法属性被淡化,法官的专业化、技术性不能像医生、教授等职业那样得以体现。由于没有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加之现有的公务员的职级比例政策并不符合法院实际,导致法官待遇偏低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在这方面受到的影响更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削弱了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建议过去了一年,此项工作有什么回应呢?”
面对记者的问题,许前飞欣慰地说:“这个建议得到了高层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了裁判者的司法尊荣和职业特色。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许前飞说,决定给出的答案是:协同配合,整体推进,既要不断完善法官管理制度,也要努力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不同于普通公务员。推进法官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浩大工程,人民法院必须回应和解决一系列问题,确保改革方案行之有效。
据了解,2013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就许前飞的建议专题答复。答复高度评价这份建议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同时介绍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建议人:许前飞(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3月4日,记者在江苏代表团驻地,依约见到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因有明确意向,许前飞一见面就不失他的豪爽,开门见山,快人快语地说:“今年我准备提交一份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财产的建议。去年提的一份建议,我记忆犹新。”
在去年的两会上,许前飞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快建立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法官职务单独序列的建议》。他说:“这个问题不解决,法院其他改革就会落空。人的问题很关键,是首要问题。”许前飞认为,法官具有职业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这些年来,我国对法官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参照公务员序列确定级别待遇,很难体现法官职业特点,忽视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套用行政机关职务层次,使得法官职务序列变为行政职级序列,法官职务的司法属性被淡化,法官的专业化、技术性不能像医生、教授等职业那样得以体现。由于没有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加之现有的公务员的职级比例政策并不符合法院实际,导致法官待遇偏低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在这方面受到的影响更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削弱了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建议过去了一年,此项工作有什么回应呢?”
面对记者的问题,许前飞欣慰地说:“这个建议得到了高层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了裁判者的司法尊荣和职业特色。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许前飞说,决定给出的答案是:协同配合,整体推进,既要不断完善法官管理制度,也要努力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不同于普通公务员。推进法官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浩大工程,人民法院必须回应和解决一系列问题,确保改革方案行之有效。
据了解,2013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就许前飞的建议专题答复。答复高度评价这份建议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同时介绍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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