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防止侵权引起的医保基金流失
2014-03-09 14:44: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刚 邓光扬
  法院报2月23日以受害人为啥不能支取医保费为题,报道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遏制医保基金流失的案例。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鑫看到报道后找到法院进行专项调研。两会期间,他提交了《关于“防止侵权引起的医保基金流失”的建议》。

  南京一市民被汽车撞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所花医疗费8.4万元中,8.38万元由医保基金大病统筹支付,自费仅200元。伤者诉请法院判令司机所在单位及相关保险公司赔付8.4万元时,二审法院依职权通知医保机构到案主张权利,将当时医保基金大病统筹中支付的8.38万元判给了医保机构,从而避免了公众医保“救命钱”流失。

  经过调研,陈鑫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虽对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但目前该法条基本未得到落实。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法院之前对此类案件判决存在争议;二是未诉讼到法院的此类案件,因为没有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医保中心难以追偿。

  对此,陈鑫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工作意见,对此类民事案件,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医保中心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判决侵权人、赔偿义务人直接向医保中心返还垫付的费用。

  第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制定针对此类案件医保基金进行追偿的行政规章,明确医保中心、医院在医保基金追偿中的职责,确保各级医保中心、医院有法可依。处理侵权伤害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医院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的情况,判断伤害是否为第三人侵权所造成,如果是,则应报医保中心等相关部门备案。但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伤害,均应按规定使用医保基金,不应该因为是第三人侵权而不让其使用医保基金。比如,伤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就医,若肇事人直接支付该费用,则伤者可不使用医保基金,若肇事一方未到医院或逃逸,则医院仍应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让伤者使用医保基金。

  第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协同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制定医保基金追偿协同制度。当发生此类侵权案件时,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交警部门、派出所、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以及其他的民间调解机构作出调解,但此类调解很可能损害医保基金的利益,以牺牲医保基金为代价。因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应与公安部、民政部等相关的部门协同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存在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伤害而导致使用医保基金,在双方当事人主动到各级部门进行调解时,应首先由侵权人向医保基金返还垫付的费用,在此基础上才可就其他费用进行调解。比如,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到医院就医发生医疗费10万元,其中7万元是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伤者与侵权人到交警部门协商调解,伤者就医疗费提出由侵权人赔偿8万元,比总额少两万元,在此情况下侵权人由于少赔两万元,侵权人也会同意。如果在此情况下交警部门出具了调解书,则医保基金就流失了7万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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