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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耕地“非农化”
全国政协委员、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
2014-03-07 16:40:54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刘波
土地流转中,流入工商企业的土地面积3年增115%,全国政协委员、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提醒
“三权分离”,警惕耕地“非农化”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2013年对河北省8个乡镇16个村的219名农民进行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认为承包地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农民分别占31%、36.1%,认为归自己所有的仅占26%,还有6.9%的农民不清楚归谁所有。全国政协委员、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认为,对土地权属的明确,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
土地流转比例达26% 坚持承包权长久不变
张桃林表示,三权指的是“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是农地制度创新的基本方向,根本目的是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三权分离”的核心,是坚持承包权的长久不变。
近年来,土地流转比例快速上升,已经从前些年长期在5%以下徘徊迅速提高到了目前的26%左右,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实践中日益成为常态。“只有对农地产权制度再创新,才能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农业产出效率,这符合现代农业的要求,也符合农民的现实利益。”张桃林说。
张桃林解释,经营权独立发挥作用,当前的意义在于其行使主体范围远远大于承包权主体。这对于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绩效具有重大意义。经营权独立发挥作用,长远来看,还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来设定抵押,为经营权者提供金融支持,这是优化农村要素资源配置,提高要素流动性的重要途径。
城乡居民收入差3.03∶1 农民增收仍是核心问题
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3.03∶1。农民增收仍然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放活土地经营权,能够让农地承包者的农民离开土地又不脱离土地,通过土地经营者中的收益直接获取利益,农民的收入得到了基本保障。“在完成市民化进程之前,承包权的保留始终发挥着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张桃林表示。
构建“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有望为解锁农地抵押困局创造最为关键的制度基础。
实际上,检索当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土地相关权益的抵押融资办法,绝大部分试点试验并不涉及到承包权问题。大部分地区探索试验的农村土地产权抵押办法,明确提出以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前提,充分显示出“三权分离”农地制度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意义和强大活力。
强势资本具有趋利冲动 耕地不能“非农化”
据农业部相关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土地流转中,流入农民合作社的占15.8%。
然而,截至2012年底,我国土地流转中流入工商企业的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了115%,占流转总面积的10.3%,尽管总量不高但增速显著。
张桃林说,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担心强势工商资本的进入会对农民造成损害,挤压他们的利益空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工商资本具有更加强烈的趋利冲动,担心由此造成大量耕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
张桃林表示,流转经营权,要始终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能以行政强制手段完成,不搞刮风式、运动式。对非农主体参与农地经营,可能造成的耕地“非农化”问题坚决要制止,要以立法形式加强监管。对挖鱼塘、建观光园等行为也要严格控制,保护好耕地资源的“高压线”。
“三权分离”,警惕耕地“非农化”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2013年对河北省8个乡镇16个村的219名农民进行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认为承包地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农民分别占31%、36.1%,认为归自己所有的仅占26%,还有6.9%的农民不清楚归谁所有。全国政协委员、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认为,对土地权属的明确,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
土地流转比例达26% 坚持承包权长久不变
张桃林表示,三权指的是“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是农地制度创新的基本方向,根本目的是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三权分离”的核心,是坚持承包权的长久不变。
近年来,土地流转比例快速上升,已经从前些年长期在5%以下徘徊迅速提高到了目前的26%左右,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实践中日益成为常态。“只有对农地产权制度再创新,才能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农业产出效率,这符合现代农业的要求,也符合农民的现实利益。”张桃林说。
张桃林解释,经营权独立发挥作用,当前的意义在于其行使主体范围远远大于承包权主体。这对于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绩效具有重大意义。经营权独立发挥作用,长远来看,还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来设定抵押,为经营权者提供金融支持,这是优化农村要素资源配置,提高要素流动性的重要途径。
城乡居民收入差3.03∶1 农民增收仍是核心问题
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3.03∶1。农民增收仍然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放活土地经营权,能够让农地承包者的农民离开土地又不脱离土地,通过土地经营者中的收益直接获取利益,农民的收入得到了基本保障。“在完成市民化进程之前,承包权的保留始终发挥着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张桃林表示。
构建“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有望为解锁农地抵押困局创造最为关键的制度基础。
实际上,检索当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土地相关权益的抵押融资办法,绝大部分试点试验并不涉及到承包权问题。大部分地区探索试验的农村土地产权抵押办法,明确提出以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前提,充分显示出“三权分离”农地制度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意义和强大活力。
强势资本具有趋利冲动 耕地不能“非农化”
据农业部相关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土地流转中,流入农民合作社的占15.8%。
然而,截至2012年底,我国土地流转中流入工商企业的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了115%,占流转总面积的10.3%,尽管总量不高但增速显著。
张桃林说,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担心强势工商资本的进入会对农民造成损害,挤压他们的利益空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工商资本具有更加强烈的趋利冲动,担心由此造成大量耕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
张桃林表示,流转经营权,要始终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能以行政强制手段完成,不搞刮风式、运动式。对非农主体参与农地经营,可能造成的耕地“非农化”问题坚决要制止,要以立法形式加强监管。对挖鱼塘、建观光园等行为也要严格控制,保护好耕地资源的“高压线”。
责任编辑: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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