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谦:使农民真正享受到改革的成果
2014-03-07 15:19:07 |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3月7日(星期五)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多名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王光谦作了题为《关于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的发言。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王光谦: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力、加快推进改革已成为全社会共识。但在某些领域,朝哪个方向改、怎么改?还充满争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是属于当前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领域之一。我们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布局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成为关键性问题。社会各方面争论的焦点,集中在“集体土地入市”等重大问题方面。为加快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尽快明确政策思路,处理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问题。这是一个根本性的争议,很多争议由此而来。我们不赞成这样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即任何企业或个人想到农村取得一块土地从事“经营性开发”,不论是从事工业、商业或是房地产,也不论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农用地,只要符合规划,都可直接通过农村土地市场交易从集体经济组织那里获得所需土地;我们也不赞成另一种极端观点,认为入市土地范围只能限于农村已有的经营性用地,即乡镇企业用地,其他土地一律不能入市,并且经营范围也要限制。我们认为,应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度”,对改革方向的偏颇理解只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农业根基不稳,也不利于国家建设。
第二,应尽快消除政策盲点,处理好介于“能够”和“不能”直接入市之间的“中间带”土地性质。在现有状态下,能直接入市的一头是明确的,即农村土地中的存量和已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的一头也是明确的,即未来城市扩展用地,需先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开发使用。而介于两种状态之间的“中间带”农村土地,即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土地,未来能否保留集体性质?能否直接入市?是不是可以搞房地产开发?这方面政策也宜尽早研究,尽早明确,以确保所有土地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不会造成发展隐患。
第三,应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努力做大土地“入市蛋糕”。这一问题与前两个问题直接相关。如果对入市土地范围不加控制,获大头利益甚至是暴利的,可能是那些投机炒家、想住深宅大院的“土豪”和“土地财政”的依赖者。但如果只靠现有的乡镇企业用地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又可能导致入市土地范围过小,农村土地的现有困局依旧无法冲破,农民还是得不到什么实惠。我们认为,解此困局的思路,应是统一规划、优化布局、综合整治、改造存量,以此做大“蛋糕”,在保障农民居住、公益性用地之后,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不会有过小之虞。
第四,应盘活农民资产,努力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近期宅基地转正话题再度火爆、有关部门再度重申禁令,充分说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是重大问题,也说明宅基地问题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分量极重。大略估算,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的面积比重占到50%以上。宅基地的退出——流转机制和平台建设、包括抵押等在内的用益物权等重大问题与农民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应当尽早进行研究,加以明确。
第五,应理顺利益链条,处理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与征地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从范围上讲,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利益上讲,两者需要大体平衡,一头高一头低不可能顺利推开。要想顺利、平稳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应该先行。处理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与征地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做好两者之间的顺利衔接,实现征地补偿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合理安排,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必须尽早作出全面部署。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致富之要。土地问题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土地制度是农村各项制度的关键与核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重大改革,是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第二次“土改”。我们知道1949年的“暴风骤雨”式“土改”催生了新中国,使农民成为了土地的主人。我们期望今天的第二次“土改”能使农民致富,真正享受到改革的成果。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王光谦: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力、加快推进改革已成为全社会共识。但在某些领域,朝哪个方向改、怎么改?还充满争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是属于当前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领域之一。我们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布局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成为关键性问题。社会各方面争论的焦点,集中在“集体土地入市”等重大问题方面。为加快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尽快明确政策思路,处理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问题。这是一个根本性的争议,很多争议由此而来。我们不赞成这样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即任何企业或个人想到农村取得一块土地从事“经营性开发”,不论是从事工业、商业或是房地产,也不论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农用地,只要符合规划,都可直接通过农村土地市场交易从集体经济组织那里获得所需土地;我们也不赞成另一种极端观点,认为入市土地范围只能限于农村已有的经营性用地,即乡镇企业用地,其他土地一律不能入市,并且经营范围也要限制。我们认为,应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度”,对改革方向的偏颇理解只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农业根基不稳,也不利于国家建设。
第二,应尽快消除政策盲点,处理好介于“能够”和“不能”直接入市之间的“中间带”土地性质。在现有状态下,能直接入市的一头是明确的,即农村土地中的存量和已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的一头也是明确的,即未来城市扩展用地,需先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开发使用。而介于两种状态之间的“中间带”农村土地,即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土地,未来能否保留集体性质?能否直接入市?是不是可以搞房地产开发?这方面政策也宜尽早研究,尽早明确,以确保所有土地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不会造成发展隐患。
第三,应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努力做大土地“入市蛋糕”。这一问题与前两个问题直接相关。如果对入市土地范围不加控制,获大头利益甚至是暴利的,可能是那些投机炒家、想住深宅大院的“土豪”和“土地财政”的依赖者。但如果只靠现有的乡镇企业用地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又可能导致入市土地范围过小,农村土地的现有困局依旧无法冲破,农民还是得不到什么实惠。我们认为,解此困局的思路,应是统一规划、优化布局、综合整治、改造存量,以此做大“蛋糕”,在保障农民居住、公益性用地之后,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不会有过小之虞。
第四,应盘活农民资产,努力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近期宅基地转正话题再度火爆、有关部门再度重申禁令,充分说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是重大问题,也说明宅基地问题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分量极重。大略估算,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的面积比重占到50%以上。宅基地的退出——流转机制和平台建设、包括抵押等在内的用益物权等重大问题与农民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应当尽早进行研究,加以明确。
第五,应理顺利益链条,处理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与征地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从范围上讲,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利益上讲,两者需要大体平衡,一头高一头低不可能顺利推开。要想顺利、平稳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应该先行。处理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与征地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做好两者之间的顺利衔接,实现征地补偿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合理安排,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必须尽早作出全面部署。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致富之要。土地问题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土地制度是农村各项制度的关键与核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重大改革,是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第二次“土改”。我们知道1949年的“暴风骤雨”式“土改”催生了新中国,使农民成为了土地的主人。我们期望今天的第二次“土改”能使农民致富,真正享受到改革的成果。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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