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男子参与轮奸后投案自首获轻判
2014-03-05 14:58:28
中国法院网讯 (江滔 沈洁虹) 冯某权伙同其他三人在酒店对庞某某强行轮流实施奸淫,后冯某权主动到检察院投案。近日,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轮奸案,被告人冯某权作案后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获得轻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
2013年1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冯某权(17岁)伙同冯某生(另案处理)、张某桂(14岁)、冯某某四人驾驶摩托车搭乘庞某某到博白县凤山镇一家KTV喝酒唱歌,并于次日凌晨将庞某某带到博白县凤山镇某宾馆309号房,不顾庞某某反抗强行轮流对庞某某实施奸淫。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冯某权在其哥哥的陪同下到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权向被害人庞某某表示了道歉,庞某某对被告人冯某权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庭上,被告人冯某权对检察院的指控表示无异议。法庭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冯某权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哥哥、姐姐各一个且均随父母亲出外打工,冯某权属留守儿童,从小自己一人在家生活,读书至初中一年级就开始辍学,辍学后在家游玩,没有积极上进生活目标,与家人极少沟通交流,平时常和同案人冯某生等人来往。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权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对被害人感到深深的内疚,后悔因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对被害人的伤害,表示会真诚接受刑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权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权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冯某权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冯某权直接实施强奸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某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权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冯某权过早辍学,辍学后没有跟随父母亲生活,缺乏应有的教育与管制,自我控制能力差,处于心理和生理的成长发育时期,追求不良刺激,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根据被告人冯某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3年1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冯某权(17岁)伙同冯某生(另案处理)、张某桂(14岁)、冯某某四人驾驶摩托车搭乘庞某某到博白县凤山镇一家KTV喝酒唱歌,并于次日凌晨将庞某某带到博白县凤山镇某宾馆309号房,不顾庞某某反抗强行轮流对庞某某实施奸淫。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冯某权在其哥哥的陪同下到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权向被害人庞某某表示了道歉,庞某某对被告人冯某权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庭上,被告人冯某权对检察院的指控表示无异议。法庭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冯某权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哥哥、姐姐各一个且均随父母亲出外打工,冯某权属留守儿童,从小自己一人在家生活,读书至初中一年级就开始辍学,辍学后在家游玩,没有积极上进生活目标,与家人极少沟通交流,平时常和同案人冯某生等人来往。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权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对被害人感到深深的内疚,后悔因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对被害人的伤害,表示会真诚接受刑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权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权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冯某权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冯某权直接实施强奸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某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权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冯某权过早辍学,辍学后没有跟随父母亲生活,缺乏应有的教育与管制,自我控制能力差,处于心理和生理的成长发育时期,追求不良刺激,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根据被告人冯某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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