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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莲因错误执行请求赔偿一案
2014-03-03 10:00:07
【案情简介】2002年6月,郭海莲从汉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兰州市嘉峪关东路罗马世家1号楼1511号房屋,首付后进行了按揭,同年8月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6月,兰州中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对包括郭海莲房屋在内的38套空置房进行了查封,并交该案当事人陇西选矿厂和清算小组共同保管。郭海莲提出异议后,兰州中院执行人员出具便条说明该房屋不再查封。郭海莲持此便条要求陇西选矿厂、清算小组返还房屋未果。后陇西选矿厂法定代表人魏登德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金俊健。郭海莲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起诉陇西选矿厂、金俊健返还房屋,并承担房租、贷款利息等。该院对郭海莲要求返还房屋的诉求予以了支持,因证据原因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案件上诉后,兰州中院予以维持。2012年2月16日,郭海莲以兰州中院错误执行为由,要求该院赔偿查封其房产造成的租金、抵押贷款利息、工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574,481.58元。兰州中院决定对郭海莲的请求决定不予赔偿。郭海莲不服,向省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省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郭海莲通过执行异议和民事诉讼获得了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的实际占有、控制权,其再以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于法无据,遂依法裁定撤销兰州中院不予赔偿决定,驳回了郭海莲的国家赔偿申请。
【法官点评】国家赔偿涉及人权保障和权利救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立案审理是国家赔偿案件处理的第一道关口。既要畅通求偿渠道也要防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案件”以国家赔偿案件形式流入。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该案涉及的原系列案件包括民事联建纠纷、工程项目转让纠纷、债务纠纷、返还房产纠纷等民事案件、魏登德违法查封物刑事犯罪案件、请求撤销违法颁发房产证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兰州中院对郭海莲申请的处理审查不到位。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涉法律关系层层剥离,查明了兰州中院执行陇西选矿厂、爱之泰公司与省国土厅培训中心联建案所涉的查封行为与郭海莲房屋无关不予支持,而对兰州中院执行清算小组与陇西选矿厂债务纠纷案中查封郭海莲房屋的行为,经郭海莲主张权利后,执行法院进行了解封,郭海莲后通过民事诉讼实际占有、控制了房屋,从而使本案的脉络逐步清晰起来,甄别出郭海莲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纠正了兰州中院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处理的不当行为,把好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入口关。本案的处理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均有借鉴作用。
【法官点评】国家赔偿涉及人权保障和权利救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立案审理是国家赔偿案件处理的第一道关口。既要畅通求偿渠道也要防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案件”以国家赔偿案件形式流入。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该案涉及的原系列案件包括民事联建纠纷、工程项目转让纠纷、债务纠纷、返还房产纠纷等民事案件、魏登德违法查封物刑事犯罪案件、请求撤销违法颁发房产证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兰州中院对郭海莲申请的处理审查不到位。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涉法律关系层层剥离,查明了兰州中院执行陇西选矿厂、爱之泰公司与省国土厅培训中心联建案所涉的查封行为与郭海莲房屋无关不予支持,而对兰州中院执行清算小组与陇西选矿厂债务纠纷案中查封郭海莲房屋的行为,经郭海莲主张权利后,执行法院进行了解封,郭海莲后通过民事诉讼实际占有、控制了房屋,从而使本案的脉络逐步清晰起来,甄别出郭海莲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纠正了兰州中院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处理的不当行为,把好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入口关。本案的处理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均有借鉴作用。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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