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对特大制售“地沟油”系列案宣判
2014-03-03 08:54:11
  1月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特大生产、销售“地沟油”系列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朱传峰等 10 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犯朱传峰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传清等 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五年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于海波等 4 名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七年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济南中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 月开始,被告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城南兴财油厂及发达公司,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通过处理工序,生产“地沟油”,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地沟油”销售给聊城市昌泉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千门商贸中心、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添仓粮油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三丰路亚辉粮油经销部、湖北省监利县永兴英华食用油门市部等 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 5241 万余元。 其间,在朱传峰、 朱传清、朱传波三人的招募下,被告人杜恒强、蒋卫东、杜恒才、朱传国、刘兴善、朱洪涛、刘恒亮在明知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的公司用“泔水油”生产“地沟油”,并将“地沟油”冒充食用油销售的情况下,仍参与生产、销售活动。

  2006年9月,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共同注册成立千门商贸(非法人独资企业),从事粮油销售等业务,经营中,于海波、邢洪生与多家制药企业签订豆油购销合同。于海波、邢洪生为获取高额利润,从发达公司、博汇公司、格林公司低价购进以“泔水油”为原料生产的“地沟油”,而后按比例掺入四级豆油中,销售给齐发药业、倚天药业、内蒙古公司等多家制药企业。其间,为避免引起他人对千门商贸独家长期向上述制药企业供货的注意,于海波、邢洪生于2009年10月以于海波的妻子张红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大中粮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与千门商贸交替向上述制药企业销售勾兑后的豆油,自2007年9月至 2011年7 月,两公司共计销售32628.38吨,销售金额 2.8 亿余元。刘太金、于召荣负责在夜间购进“地沟油”并负责勾兑、运输等工作。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济南中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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