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今实施 温州成首个实验区
2014-03-01 09:15:47 | 来源:新华网-中国青年报
民间借贷合法化在中国迈出重要一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中国第一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并首次将民间借贷纳入了政府监管范畴。相关人士认为,作为金融改革试验区,《条例》和细则的实施,不仅是民间融资监管在温州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意味着在官方层面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位置,并将为中国的金融改革探索道路。
《条例》界定了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界限。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同时规定,发生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应签订格式合同。借贷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借贷双方就必须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其中强制备案标准为: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和向30个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根据《条例》,在温州范围内可以设立三类民间融资类企业,即: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其中,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的资金管理机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提供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中介服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既能提供中介服务,也接受政府委托,提供公共服务。
根据《条例》,上述三类企业成立只需向温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须不低于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据介绍,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业务虽然十分类似于地下钱庄,但不同的是,《条例》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资和投资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以规避以往地下钱庄的高风险套利模式。
根据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不公开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融资,但每期债券的投资人不能超过200个,且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该期定向集合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是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除募集合同另有约定外,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在其募集的每期资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据了解,《条例》及其细则,除了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性指导、约束、监管,还强调对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为把大额型、涉众型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规定今后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有关部门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此外,《条例》还规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供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民间借贷行为经备案机构备案登记,每笔借贷发生及履约情况将纳入民间征信系统,和入驻中心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一同供客户查询,以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以来,民间融资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温州市金融办有关官员认为,《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其意义并不仅在于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更通过备案程序,在利于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的同时,为民间借贷设置了安全的边界。
这是中国第一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并首次将民间借贷纳入了政府监管范畴。相关人士认为,作为金融改革试验区,《条例》和细则的实施,不仅是民间融资监管在温州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意味着在官方层面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位置,并将为中国的金融改革探索道路。
《条例》界定了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界限。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同时规定,发生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应签订格式合同。借贷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借贷双方就必须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其中强制备案标准为: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和向30个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根据《条例》,在温州范围内可以设立三类民间融资类企业,即: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其中,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的资金管理机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提供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中介服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既能提供中介服务,也接受政府委托,提供公共服务。
根据《条例》,上述三类企业成立只需向温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须不低于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据介绍,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业务虽然十分类似于地下钱庄,但不同的是,《条例》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资和投资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以规避以往地下钱庄的高风险套利模式。
根据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不公开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融资,但每期债券的投资人不能超过200个,且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该期定向集合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是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除募集合同另有约定外,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在其募集的每期资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据了解,《条例》及其细则,除了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性指导、约束、监管,还强调对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为把大额型、涉众型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规定今后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有关部门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此外,《条例》还规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供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民间借贷行为经备案机构备案登记,每笔借贷发生及履约情况将纳入民间征信系统,和入驻中心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一同供客户查询,以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以来,民间融资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温州市金融办有关官员认为,《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其意义并不仅在于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更通过备案程序,在利于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的同时,为民间借贷设置了安全的边界。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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