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专家解读新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02-28 10:30:01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史竞男 隋笑飞 崔静 吴振东
中国政府网27日刊登了国务院新近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专家认为,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构建起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告别“碎片化”,救助制度走向规范统一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底性制度安排,一旦出现缺漏即意味着会有人马上陷入生存危机,因此是关乎社会底线公正的客观标志。”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说。
我国社会救助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长期以来,还存在体系不完善、制度“碎片化”等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已成为社会共识,必须作出制度性安排。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
郑功成认为,办法体现了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特点,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从长期改革试验状态向成熟、定型的制度安排迈进了一大步,是全面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贾俊玲说,“办法把已有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首次形成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理顺机制畅通渠道,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能不能落到实处,困难群众能不能及时获得救助,这些都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
“办法对这些问题都有所考虑。”贾俊玲指出,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制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畅通申请、受理渠道,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受助,能够有效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
她举例说,比如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在医疗救助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在临时救助方面,明确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等。
郑功成表示,办法从理论上免除了群众生存危机的风险,特别是在专项救助中又考虑了低保对象之外的其他低收入群体,覆盖范围更广,编牢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网底”。
堵住“漏、错、骗”坚守底线公正
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住底线公正。而在具体实践中,却存在损公肥私、“人情保”、“关系保”等各种“错助”、“骗助”行为,饱受群众诟病。
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关信平表示,实施社会救助,要杜绝“养懒汉”现象,防止“漏助、错助、骗助”行为,确保宝贵的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对此,办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从申请人、救助机关、相关单位三个角度,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受助人有报告义务,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民政部门有查核职责,可以根据请求、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相关单位有配合义务,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查询、核对予以配合。
厦门大学副教授朱至刚指出,办法弥补了以往制度的缺失,如过去低保制度只以收入为申请标准,这次将申请者的财产状况纳入其中,“开宝马领低保”、“住多套房领低保”等现象将难以再现。
此外,办法还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行为,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关信平认为,“问责制”的推出将有效遏制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公肥私等诸多乱象,但除此之外,还需有更严密科学的制度设计以及不断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查核机制等,以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
凝聚社会力量提升救助质量
随着《办法》公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也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提出。《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于海认为,《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来确定救助是全社会的事,不由政府一方面承担,把大门向社会敞开,这是根本性的转变。
“《办法》使社会工作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在实际工作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发挥其提供多样专业化帮扶服务的优势,弥补政府物质救助的不足,真正做到‘送温暖,送到家’。”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说。
告别“碎片化”,救助制度走向规范统一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底性制度安排,一旦出现缺漏即意味着会有人马上陷入生存危机,因此是关乎社会底线公正的客观标志。”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说。
我国社会救助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长期以来,还存在体系不完善、制度“碎片化”等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已成为社会共识,必须作出制度性安排。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
郑功成认为,办法体现了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特点,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从长期改革试验状态向成熟、定型的制度安排迈进了一大步,是全面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贾俊玲说,“办法把已有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首次形成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理顺机制畅通渠道,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能不能落到实处,困难群众能不能及时获得救助,这些都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
“办法对这些问题都有所考虑。”贾俊玲指出,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制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畅通申请、受理渠道,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受助,能够有效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
她举例说,比如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在医疗救助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在临时救助方面,明确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等。
郑功成表示,办法从理论上免除了群众生存危机的风险,特别是在专项救助中又考虑了低保对象之外的其他低收入群体,覆盖范围更广,编牢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网底”。
堵住“漏、错、骗”坚守底线公正
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住底线公正。而在具体实践中,却存在损公肥私、“人情保”、“关系保”等各种“错助”、“骗助”行为,饱受群众诟病。
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关信平表示,实施社会救助,要杜绝“养懒汉”现象,防止“漏助、错助、骗助”行为,确保宝贵的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对此,办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从申请人、救助机关、相关单位三个角度,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受助人有报告义务,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民政部门有查核职责,可以根据请求、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相关单位有配合义务,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查询、核对予以配合。
厦门大学副教授朱至刚指出,办法弥补了以往制度的缺失,如过去低保制度只以收入为申请标准,这次将申请者的财产状况纳入其中,“开宝马领低保”、“住多套房领低保”等现象将难以再现。
此外,办法还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行为,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关信平认为,“问责制”的推出将有效遏制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公肥私等诸多乱象,但除此之外,还需有更严密科学的制度设计以及不断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查核机制等,以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
凝聚社会力量提升救助质量
随着《办法》公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也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提出。《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于海认为,《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来确定救助是全社会的事,不由政府一方面承担,把大门向社会敞开,这是根本性的转变。
“《办法》使社会工作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在实际工作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发挥其提供多样专业化帮扶服务的优势,弥补政府物质救助的不足,真正做到‘送温暖,送到家’。”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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