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犯罪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2014-02-21 14:06: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来庆
  [案情]

  叶某业与叶某奎系同一村小组村民。2013年2月21日,因老宅基地权属问题,双方产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起来,叶某业被叶某奎打伤,在要求叶某奎赔偿医疗费1200元遭到拒绝情况下怀恨在心。3月11日深夜,叶某业携带自制爆炸物来到叶某奎房前,将爆炸物通过一楼未关实的窗户扔进其卧室内,导致叶某奎当场炸死和妻子肖某花严重受伤后果;同时叶某业也被炸成重伤,因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经司法技术鉴定,肖某花因本次爆炸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占全残的20%。8月23日,肖某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叶某业的妻子邢某燕赔偿其夫叶某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4万元,赔偿自己住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21万元,合计55万元。

  [分歧]

  本案叶某业因犯罪所发生的侵权之债,其妻邢某燕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邢某燕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叶某业与妻子邢某燕在家庭内部具有共同的利益,故叶某业实施爆炸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夫妻共同债务,其妻邢某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邢某燕不负赔偿责任。叶某业与邢某燕虽系夫妻关系,但叶某业实施犯罪属个人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侵权之债为个人债务,与妻子邢某燕无关。叶某业的侵权之债,仅限用其个人遗产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1、关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问题。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构成要件均包括四方面内容:(一)违法行为;(二)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四)主观过错。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都属一般性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有过错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结合本案看,叶某奎的死亡及肖某花损害事实产生,是叶某业的违法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叶某业存在重大过错,对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邢某燕虽为叶某业之妻,在家庭内部具有共同利益关系,但毕竟其对叶某奎的死亡及肖某花损害结果发生,在行为上不构成侵权,在主观上亦无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邢某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叶某业因违法所产生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表述:“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范围内。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通常有二点:一是夫妻举债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二是举债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在本案中,邢某燕没有参与犯罪,与其夫叶某业无共同举债合意,因此该侵权之债属死者叶某业的个人债务,与邢某燕无关。

  3、关于侵权之债履行问题。对叶某业违法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将死者叶某业的法定继承人列为赔偿主体,由被继承人清偿债务并以叶某业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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