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各地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准入条件
2014-02-21 11:15:2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余瀛波
在20日召开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明确表示,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于今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其他改革也将逐步展开。
据介绍,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除了全国人大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外,近期,国务院还将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工商总局将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7个部门规章。
张茅要求,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各地工商部门要把依法登记作为实施改革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事。地方有关改革措施与法律法规、国务院部署和总局要求不一致的,要作出相应调整。
张茅强调,各地不能擅自修改、增加或减少准入条件或材料。
比如,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各地不能变相要求审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对市场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对此,张茅指出,各地要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要主动协调归集各方资源,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工商牵头、多方参与、协同共治、法制保障的信用监管新机制。
张茅要求,要充分发挥信用约束手段的作用,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要进行公示、警示;对载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要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其在办理相关的登记许可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等业务时受到限制,使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张茅提出,要树立协作化监管理念,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要建立相对集中办案机制,推出一个部门统筹、多个部门联动的项目式专项执法模式,改过去的“一家监管”为“多家齐管”,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张茅强调,要严格依据法定职责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寻求司法救济。要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积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
据介绍,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除了全国人大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外,近期,国务院还将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工商总局将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7个部门规章。
张茅要求,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各地工商部门要把依法登记作为实施改革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事。地方有关改革措施与法律法规、国务院部署和总局要求不一致的,要作出相应调整。
张茅强调,各地不能擅自修改、增加或减少准入条件或材料。
比如,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各地不能变相要求审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对市场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对此,张茅指出,各地要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要主动协调归集各方资源,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工商牵头、多方参与、协同共治、法制保障的信用监管新机制。
张茅要求,要充分发挥信用约束手段的作用,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要进行公示、警示;对载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要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其在办理相关的登记许可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等业务时受到限制,使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张茅提出,要树立协作化监管理念,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要建立相对集中办案机制,推出一个部门统筹、多个部门联动的项目式专项执法模式,改过去的“一家监管”为“多家齐管”,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张茅强调,要严格依据法定职责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寻求司法救济。要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积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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