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原告垫付诉讼费现象的分析建议
2014-02-18 16:09: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田源 朱杰
  诉讼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如何分担、如何收取对诉讼双方利益影响甚巨,也事关法院形象。目前,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垫付诉讼费现象较为普遍,而这种方式在司法实务中不无争议。S省S县法院通过对该院近年来胜诉原告垫付诉讼费现象所占的比例、垫付总额、预收费退费情况、执行诉讼费案件数量及执结状况等进行专题调研,指出了垫付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形成原因,并对规范收费提出了建议。

  一、垫付诉讼费存在的问题

  一是效果不理想。判决胜诉原告垫付诉讼费,在很大程度上等于又给胜诉原告增加了风险,使其认为“赢了官司赔了钱”,往往存在抵触情绪。且诉讼费作为国家规费,交纳诉讼费属于公法上的义务,此种做法不利于败诉方自动履行诉讼费交纳义务,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是缺乏法律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因此,在胜诉原告未明确要求退还诉讼费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由其垫付有违立法精神。

  三是执行诉讼费案件操作不规范。目前,对诉讼费的移送执行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也未形成合理、顺畅的运行机制。因此,执行诉讼费案件数量寥寥,相当一部分败诉方应承担的诉讼费执行不到位,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二、产生垫付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是当事人怠于履行。从司法环境层面分析,不可否认,由于诚信意识匮乏,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包括交纳诉讼费在内等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也有的是债务人偿债能力差,更有甚者,是根本无履行能力。

  二是司法惯性使然。从技术层面分析,直接判决胜诉原告垫付诉讼费而由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可减少退费及再收费带来的一系列繁琐手续,给办案法官减少了不少麻烦。因此,客观上不少法官乐于采取胜诉原告垫付诉讼费的收费方式。

  三是诉讼费执行案件成本高。从经济层面分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大幅度降低了诉讼费收费标准,对以审理小标的案件为主的基层法院影响较大。通常,执行工作强度大、难度大、损耗大,执行成本较高,如强制执行诉讼费用,可能产生执行成本远远高于诉讼费用的现象,因此,执行诉讼费“不划算”。

  三、对规范收费的建议

  对此,S省S县法院建议:

  一是要切实贯彻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在决定诉讼费用最终负担的分配问题上,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坚持败诉方负担、按比例负担、协商负担等原则,做到当退则退、当收则收,退的明明白白、收的堂堂正正,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尊严。

  二是要加大制裁力度。裁判文书中应明确诉讼费交纳期限、方式及逾期交纳的法律后果。对拒不交纳的,可采世界通行做法,从滞交诉讼费之日起按一定标准加收滞纳金或利息,从而发挥其应有的惩戒功能。

  三是要完善诉讼费执行机制。裁判生效后,涉及诉讼费执行的,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启动程序,确保执行到位,严防国家财产流失和胜诉方利益受损。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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