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不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4-02-14 16:08: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田源 崔建伟
  日前,S省D县法院结合审判质效综合评估考核情况,对本院三年来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当庭裁判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当庭裁判率较低。对此,S省D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原因分析

  1、审判员有依赖思想。一方面,合议庭将过多案件提交审委会,有基于对“重大、疑难”的不同理解,但许多时候也不排除合议庭不想负责任、要将矛盾上交的可能。另一方面,合议庭与审委会意见不一致的,要服从审委会意见,从而助长了审判员的依赖思想,影响了当庭宣判的适用。

  2、部分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归纳总结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还有些欠缺。

  3、调解率考核指标的限制。特别是在近年来强调“调判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的大环境下,在民事案件方面,法官通常在庭审后会不遗余力的为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矛盾,故多数案件未进行当庭裁判。

  4、不能勇于承担责任。法院制定了错案追究制度,案件上诉后被发回重审或者有重大改判也在被追究之列。向庭长、院长、审委会层层汇报,可使责任层层上推,使被追究的概率越来越低,自我安全保护越来越高。

  5、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由于不了解诉讼程序,既使有不同意见,有的不答辩、不举证,有的答辩事实不清、举证意识不强,使得整个庭审活动集中在举证质证上,导致开庭审理时当庭查不清事实,划不清是非,无法当庭宣判。

  二、对策建议

  1、要有制度保障。首先通过不同层次的调研确定当庭宣判案件的范围,哪些应当庭宣判,哪些不应当庭宣判或哪些可根据法官判断是否当庭宣判。

  2、加强法官综合素质培训。应坚持对法官进行定期的系统培训,上级法院要多组织下级法院法官进行培训,特别是加强新的司法理念、新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多组织法官到市中院或其他基层法院现场观摩优秀法官的庭审,进一步提高本院法官的庭审技巧与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3、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判决,避免久调不决。

  4、认真做好庭前证据交换。通过证据交换,使双方明确争议的焦点,排除不必要的争执点。庭前证据交换作为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对当庭裁判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5、强化制约和监督机制。为确保当庭宣判的质量,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使法官迳行判案的权责相当,也加大了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迳行判案的职权。

  6、要科学界定错案范围。对承办人主观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重大改判的应列为错案进行追究,其他情况可分清原因,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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