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 贪污 挪用公款
河南安监局原党组书记被判无期徒刑
2014-02-14 09:36:02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付昊苏
河南高院近日对河南省安监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李永新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李永新1955年出生,曾任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被捕前担任河南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正厅级)。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永新在担任鹤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407.06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9.9万元,侵吞公共财物合计290.4万元,挪用公款共计6450万元,遂依法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李永新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永新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永新1955年出生,曾任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被捕前担任河南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正厅级)。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永新在担任鹤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407.06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9.9万元,侵吞公共财物合计290.4万元,挪用公款共计6450万元,遂依法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李永新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永新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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