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拉电线致二孩童死亡被法院判刑
2014-02-11 14:35:55
中国法院网讯 (易灿) 广西都安县一农民因引水灌溉农田需要,私自架设电线,导致同村的两个孩童触电死亡。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玉建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45年9月30日出生的玉建芳系都安县安阳镇益梨社区农民,小学文化。几年前,为了方便抽水灌溉水田,玉建芳从自家中非法架设两条电线到100米外水渠边的电线杆上,供自家电水泵抽水灌溉水田使用。2012年7月18日上午,玉建芳使用该电线抽水灌溉水田后,忘记将电线电源接头从电网上断开,即行回家,致带电电线无人看管。同年7月20日11时许,当地儿童玉再乐(10岁)、玉许成(7岁)到水渠边玩时触碰到玉建芳架设的电线,两孩童当即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后,玉建芳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玉建芳非法架设电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玉建芳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于是,法院根据被告人玉建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判决。
1945年9月30日出生的玉建芳系都安县安阳镇益梨社区农民,小学文化。几年前,为了方便抽水灌溉水田,玉建芳从自家中非法架设两条电线到100米外水渠边的电线杆上,供自家电水泵抽水灌溉水田使用。2012年7月18日上午,玉建芳使用该电线抽水灌溉水田后,忘记将电线电源接头从电网上断开,即行回家,致带电电线无人看管。同年7月20日11时许,当地儿童玉再乐(10岁)、玉许成(7岁)到水渠边玩时触碰到玉建芳架设的电线,两孩童当即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后,玉建芳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玉建芳非法架设电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玉建芳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于是,法院根据被告人玉建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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