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中院实施《审判执行工作事中监督制度》
2014-02-08 14:55: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张艳蓉 赵子钦
  为进一步增强法院廉政风险防控能力,及时发现审判执行中的问题,及早纠正,有效地防止违法和不公正行为继续存在和发展,保证审判执行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力,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7日制订实施《审判执行工作事中监督制度》。

  该制度要求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做到审判权和执行权为民所用,行驶权力必须做到合法、公平、公正,由纪检监察部门按严格执纪执法与保护法官有机结合;坚持尊重审判规律,监督为审判执行服务;坚持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坚持监督工作不能干预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坚持监督工作必须在确保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开展;坚持监督要以实现案件公正和高效为目的的原则下进行监督制约。

  该院规定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领导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实行一岗双责,要负责预防、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院领导对其分管的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负领导责任。各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工作,以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操作上,该制度从总和分两方面细化规定了事中监督的内容,总体上对各审判执行部门所有人员规定了接受监督的十三种情形,分类上对立案部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部门,对审判监督和执行部门各规定了祥细的事中监督事项。当事人在行使监督权投诉和法院在案件评查、作风检查、明察暗访等工作中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有违反规定不良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将责任追究与个人、部门评选晋升奖励挂钩。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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