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你能领到多少加班费?
2014-02-07 14:24:16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易镁金
根据国务院于去年年底发布的《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七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虽然大部分人都能在春节期间休假回家探亲或是外出旅行,但仍有一部分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必须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不得不像往常一样加班加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在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但现实生活中,这一规定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劳动者节假日辛辛苦苦加班却没有加班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今天,法官结合具体案例为您梳理加班费纠纷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案例:
小华在博湾设计公司工作,公司年前签了一个VIP客户的大单,要求年后2月7日(初八)办一个艺术展,考虑到时间紧任务重,公司主管要求小华和小组同事柳艳、顾强春节加班,确保艺术展顺利举办。
1、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本案中,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春节的7天假期在法律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1月31日(春节)、2月1日、2月2日共3天;另一类是调休的休息日,即2月3日、4日、 5日、6日共4天。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今年春节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2、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上述案件中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是,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实行不同计算工资方式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费时也各不相同。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计算加班费时所依据的工资基数为: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如果每月实发工资高于合同约定,在劳动者能够举证的情况下可依据每月实发工资为标准。具体计算方法是:用工资基数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1.75天)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1400元每月。
3、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劳动合同或内部管理制度中会明确员工加班的内部审批流程,因此,广大劳动者应该注意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履行加班审批程序并保存好相关文件或邮件;如果劳动合同或内部管理制度没有规定加班审批流程的,建议员工留存好被要求加班的文件、邮件、短息等证据,用于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总而言之,所谓加班,一般指劳动者被要求在非工作日工作,而劳动者自愿在非工作日工作的,不应认定为加班。本案中,如果公司主管只是口头要求小华等加班的,则小华应注意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加班审批程序或通过电子邮件及短信等方式与主管进行书面确认,避免日后举证不能。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同事间彼此互为证人的证明力问题。如果小华、柳艳、顾强分别或一起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可能将出现他们相互作为证人的情况出现。我们认为,单凭同事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主张权利一方的加班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法院不能仅凭证人证言来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二是劳动者索要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方未到庭应诉,法院能否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但是该行为的发生并不能必然得出劳动者可以不用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这一结论。
最后建议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发生了拒付或者拖欠加班费的行为,一定要注意随时保留一些证据,例如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加班费的书面承诺;或者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及其他书信的形式证明自己曾经向用人单位主张过该权利;也可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主张权利。
案例:
小华在博湾设计公司工作,公司年前签了一个VIP客户的大单,要求年后2月7日(初八)办一个艺术展,考虑到时间紧任务重,公司主管要求小华和小组同事柳艳、顾强春节加班,确保艺术展顺利举办。
1、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本案中,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春节的7天假期在法律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1月31日(春节)、2月1日、2月2日共3天;另一类是调休的休息日,即2月3日、4日、 5日、6日共4天。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今年春节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2、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上述案件中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是,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实行不同计算工资方式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费时也各不相同。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计算加班费时所依据的工资基数为: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如果每月实发工资高于合同约定,在劳动者能够举证的情况下可依据每月实发工资为标准。具体计算方法是:用工资基数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1.75天)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1400元每月。
3、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劳动合同或内部管理制度中会明确员工加班的内部审批流程,因此,广大劳动者应该注意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履行加班审批程序并保存好相关文件或邮件;如果劳动合同或内部管理制度没有规定加班审批流程的,建议员工留存好被要求加班的文件、邮件、短息等证据,用于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总而言之,所谓加班,一般指劳动者被要求在非工作日工作,而劳动者自愿在非工作日工作的,不应认定为加班。本案中,如果公司主管只是口头要求小华等加班的,则小华应注意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加班审批程序或通过电子邮件及短信等方式与主管进行书面确认,避免日后举证不能。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同事间彼此互为证人的证明力问题。如果小华、柳艳、顾强分别或一起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可能将出现他们相互作为证人的情况出现。我们认为,单凭同事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主张权利一方的加班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法院不能仅凭证人证言来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二是劳动者索要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方未到庭应诉,法院能否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但是该行为的发生并不能必然得出劳动者可以不用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这一结论。
最后建议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发生了拒付或者拖欠加班费的行为,一定要注意随时保留一些证据,例如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加班费的书面承诺;或者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及其他书信的形式证明自己曾经向用人单位主张过该权利;也可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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