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井私藏炸药电雷管 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2014-01-28 15:37:06
中国法院网讯 (赵海涛) 将极具杀伤力和破坏力的12枚电雷管,15.48公斤炸药私藏在家中,这“坐”在炸药包上的危险,总有一天会“爆炸”。1月28日,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静争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静争在1997年至2002年经营位于甘肃省山丹县鹰洼沟地段的“金山煤矿”时,将剩余的12枚电雷管私藏在家中。2010年期间又在附近煤矿的采煤工处购买了15.48公斤炸药,存放于自己家中,准备在自家门前打井过程中使用。2013年4月26日山丹县公安局、煤监局、工商局、国土局、电力公司等单位在山丹县安委会的牵头下,在山丹县境内开展“清理违法采沙场”专项行动检查时,在王静争位于山丹县陈户乡刘伏村畜牧开发区家中房屋内查获私藏的雷管12枚,炸药15.48公斤。同年12月20日山丹县公安局民警会同聘请的爆破员在山丹县城以北的三岔口荒地对从王静争处查获的炸药和雷管中随意抽取两卷炸药和两发电雷管,经过两次侦查实验,炸药发生爆炸,爆炸发出响声,产生白色烟雾,地面留下不规则形的炸坑。经鉴定,该爆炸疑似物为炸药、制式电雷管。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静争明知炸药、雷管是具有杀伤力和破坏力的爆炸物,而违反国家的有关爆炸物的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家中存放,其存放的炸药重达15.48公斤、雷管12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王静争非法储存的爆炸物打算在自己打井时使用,属于正常生活需要,且储存过程中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为了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静争在1997年至2002年经营位于甘肃省山丹县鹰洼沟地段的“金山煤矿”时,将剩余的12枚电雷管私藏在家中。2010年期间又在附近煤矿的采煤工处购买了15.48公斤炸药,存放于自己家中,准备在自家门前打井过程中使用。2013年4月26日山丹县公安局、煤监局、工商局、国土局、电力公司等单位在山丹县安委会的牵头下,在山丹县境内开展“清理违法采沙场”专项行动检查时,在王静争位于山丹县陈户乡刘伏村畜牧开发区家中房屋内查获私藏的雷管12枚,炸药15.48公斤。同年12月20日山丹县公安局民警会同聘请的爆破员在山丹县城以北的三岔口荒地对从王静争处查获的炸药和雷管中随意抽取两卷炸药和两发电雷管,经过两次侦查实验,炸药发生爆炸,爆炸发出响声,产生白色烟雾,地面留下不规则形的炸坑。经鉴定,该爆炸疑似物为炸药、制式电雷管。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静争明知炸药、雷管是具有杀伤力和破坏力的爆炸物,而违反国家的有关爆炸物的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家中存放,其存放的炸药重达15.48公斤、雷管12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王静争非法储存的爆炸物打算在自己打井时使用,属于正常生活需要,且储存过程中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为了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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