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牛销赃一条龙 “默契”偷牛贼双入刑
2014-01-28 14:28: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建频道 | 作者:杜解平、罗建安
一个踩点偷,一个开车运,两人联手,疯狂盗牛9起27头,涉案价值达12万元。近日,江西新建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牟某,45岁,家住新建县农村。对农村生活的熟悉,看准了盗牛有利可图,一次盗牛成功,便一发而不可收。
另一被告左某,29岁,货车司机。牟某负责盗牛,左某负责运输,两人配合默契,形成了一条盗牛——运输——销脏链。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被告牟某窜至新建县望城镇320国道旁的一村庄踩点,看好了村庄内牛及牛栏位置后。打电话告知左某准备好车,晚上拖牛。当晚10时,左某开车接牟某上车后,沿320国道到已踩好点的村庄,左某在车内等候,牟某下车偷牛。一小时后牟某盗得母水牛4头,迅速装上车,连夜上高速赶往某畜牧交易市场交易,得脏款21000余元,牟分得脏款2400元。
2013年5月29日,被告牟某窜至松湖镇某村踩点,看好村外河堤的水牛位置后返回。当晚12时许,牟某、左某开车到白天看好的点拖牛,盗得两头水牛,途径流湖乡某村,又盗得水牛一头。连夜开车赶往畜牧交易市场,得脏款17800元,左某分得脏款2400元。
2013年7月17日,牟某又窜至红谷滩区某村踩点,当晚12时,左某开车接牟某到白天踩点的地方,盗得母水牛两头,装车赶运,在昌樟高速昌南收费站被警方抓获。至此连续盗牛9次的盗牛大案终于破案。
新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牟某伙同被告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耕牛9次27头,共计价值人民币1293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牟某,45岁,家住新建县农村。对农村生活的熟悉,看准了盗牛有利可图,一次盗牛成功,便一发而不可收。
另一被告左某,29岁,货车司机。牟某负责盗牛,左某负责运输,两人配合默契,形成了一条盗牛——运输——销脏链。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被告牟某窜至新建县望城镇320国道旁的一村庄踩点,看好了村庄内牛及牛栏位置后。打电话告知左某准备好车,晚上拖牛。当晚10时,左某开车接牟某上车后,沿320国道到已踩好点的村庄,左某在车内等候,牟某下车偷牛。一小时后牟某盗得母水牛4头,迅速装上车,连夜上高速赶往某畜牧交易市场交易,得脏款21000余元,牟分得脏款2400元。
2013年5月29日,被告牟某窜至松湖镇某村踩点,看好村外河堤的水牛位置后返回。当晚12时许,牟某、左某开车到白天看好的点拖牛,盗得两头水牛,途径流湖乡某村,又盗得水牛一头。连夜开车赶往畜牧交易市场,得脏款17800元,左某分得脏款2400元。
2013年7月17日,牟某又窜至红谷滩区某村踩点,当晚12时,左某开车接牟某到白天踩点的地方,盗得母水牛两头,装车赶运,在昌樟高速昌南收费站被警方抓获。至此连续盗牛9次的盗牛大案终于破案。
新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牟某伙同被告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耕牛9次27头,共计价值人民币1293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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