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对失信人员名单信息公布的运用
2014-02-07 09:08: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军
  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规定》的出台是把现有的法律具体化、细化、完善化。实质就是指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出台意义

  笔者认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在于通过信用惩戒手段去除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避债务等顽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塑司法公信力。

  二、被划入到失信人员名单中的人员类型

  《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对失信人员名单公布的程序

  (一)公布的申请

  1、当事人申请。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2、法院自行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二)制作公布名单的决定书。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公布的内容

  《规定》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五、公布办法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公布后的信用惩戒措施

  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它确定主要在三个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七、公布的终止

  《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八、公布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称,“截至1月15日12时,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5920名。其中自然人46519名,法人9401名。其中,1669名因主动偿债而从名单库中删除。近20%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九、从基层看公布情况中的不足

  (一)宣传不到位

  目前公布主要方式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地方上公布较少。失信人员不仅人多,还可能天天都会增加,具有持续性,在县、区电视台、报纸等传媒播放,这也是一笔不小费用,到村里张贴失信人员的名单也要占用大量人力资源,当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做好这项工作,在基层还需要大量的工作要做。

  (二)惩戒措施不易实施到位

  从地方上看,这项工作的落实,大量工作靠失信人员所在地人民法院去做,上面已赘述人力不足是个问题,而且这不是法院一家之力就能解决的,无论是《规定》,还是《备忘录》都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如果其他部门及企业、高消费场所不配合,或者消极配合、应付,惩戒措施当然不会实施到位。

  十、改进措施

  根据地方特点,制定接地气的制裁措施。

  (一)宣传要有针对性

  1、定期在县区代表性报纸、电视台、网站刊登,广播站播放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2、到被执行人所居住的村、组张贴不履行义务的名单,让其熟悉的亲朋好友知道其逃避执行情况,对其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放弃规避执行。因为每个人生活空间范围,基本上就是居所附近、工作单位、朋友圈、亲属圈。在中央媒体曝光,也许不如在他居住的村里曝光更具有威慑性、压迫性。因此,地方上的失信度曝光比中央曝光对失信被执行人员影响更大。

  (二)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银行、知名酒店、高级消费场所等企业联系,制定、落实好信用惩戒的具体办法

  法院要联合好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好限制措施的可行办法。法院为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咨询,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审查等,避免形式主义。在失信人员居住村委会、组,设置举报站点的电话、信箱、邮箱,一经发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大众可以向法院举报。

  十一、结语

  大仲马曾说过,“当信用消失的时候,生命就没有肉体”。如果每个被执行人都能把信用视若生命的话,这正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成时,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终极目标。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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