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院先予执行为困难当事人追回赔偿款
2014-01-26 15:54: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吴凰汇 叶色
1月23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绿色通道快速办理涉民生案件,先予执行赔偿费用,仅用2天的时间,为被上诉人陈伟追回人身损害赔偿费11万元,让困难当事人得到后续治疗,度过安定祥和的春节。
被上诉人陈伟现年52岁,是防城区的一名农民。2010年5月12日,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防城港市港口区往东兴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防城港市滨海公路26km+200m处时,在左转变更车道的过程中,与同方向在另一条车道内行驶由被告郑万刚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陈伟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防城港市公安交警支队防城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伟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郑万钢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当天,陈伟被送往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型颅脑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医嘱需两人陪护。共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12977.5元。又于2010年5月19日转入防城港市中医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1年8月2日出院,住院共440天,花去医疗费10631.8元,已预交83000元,欠款23311.8元。在防城区大菉中心卫生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100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由粤B99998重型半挂引车及粤B2489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组成。粤B99998重型半挂引车的车主为郑万钢,挂靠于元一运输公司经营管理。该车在深圳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保险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粤B2489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为深圳货运公司所有,该车在深圳永城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该案于2013年7月12日经一审法院判决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陈伟288733.5元,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陈伟110000元,被告深圳市龙行货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陈伟169733.5元。
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市龙行货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防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伟生育有两个小孩,最大的今年19岁,一家4口在防城区火车站旁租房居住,其妻子在市场经营海产品。陈伟受伤后,由其妻子及其岳母护理,现已无能力支付后续医疗费用。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了陈伟的困境,在受理立案后迅速启动绿色通道,指派富有经验的法官快速办理。该院审判业务庭根据陈伟的申请和相关法律规定,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裁定由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先予执行6万元给被上诉人陈伟。
裁定作出后,迅速移交执行局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发现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一审的答辩状中对支付11万元赔偿并无异议,为了保证陈伟得到治疗和安心过年,执行法官主动联系了该公司的上层,并迅速拟定先予执行通知书,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该公司终于答应先予履行11万元的赔偿义务,并于2014年1月22日将11万元转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专用账户,该院迅速将转交到陈伟手中,保障了后期治疗费用,也使其一家能安心过年。
被上诉人陈伟现年52岁,是防城区的一名农民。2010年5月12日,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防城港市港口区往东兴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防城港市滨海公路26km+200m处时,在左转变更车道的过程中,与同方向在另一条车道内行驶由被告郑万刚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陈伟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防城港市公安交警支队防城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伟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郑万钢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当天,陈伟被送往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型颅脑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医嘱需两人陪护。共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12977.5元。又于2010年5月19日转入防城港市中医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1年8月2日出院,住院共440天,花去医疗费10631.8元,已预交83000元,欠款23311.8元。在防城区大菉中心卫生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100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由粤B99998重型半挂引车及粤B2489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组成。粤B99998重型半挂引车的车主为郑万钢,挂靠于元一运输公司经营管理。该车在深圳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保险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粤B2489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为深圳货运公司所有,该车在深圳永城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该案于2013年7月12日经一审法院判决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陈伟288733.5元,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陈伟110000元,被告深圳市龙行货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陈伟169733.5元。
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市龙行货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防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伟生育有两个小孩,最大的今年19岁,一家4口在防城区火车站旁租房居住,其妻子在市场经营海产品。陈伟受伤后,由其妻子及其岳母护理,现已无能力支付后续医疗费用。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了陈伟的困境,在受理立案后迅速启动绿色通道,指派富有经验的法官快速办理。该院审判业务庭根据陈伟的申请和相关法律规定,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裁定由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先予执行6万元给被上诉人陈伟。
裁定作出后,迅速移交执行局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发现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一审的答辩状中对支付11万元赔偿并无异议,为了保证陈伟得到治疗和安心过年,执行法官主动联系了该公司的上层,并迅速拟定先予执行通知书,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该公司终于答应先予履行11万元的赔偿义务,并于2014年1月22日将11万元转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专用账户,该院迅速将转交到陈伟手中,保障了后期治疗费用,也使其一家能安心过年。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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