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年夜饭预订引发“年夜烦”
2014-01-26 10:21: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涛
  随着春节的临近,京城年夜饭预订变得火爆起来,很多名店预订已告罄,在年夜饭预订一席难求的情形下,有不少市民却因为年夜饭预订的事而烦恼不已,诸如担心服务打折扣、押金不退、菜单玩忽悠、增加隐性消费等问题。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结合以往案例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市民订年夜饭时当心以下五种消费纠纷,避免年夜饭沦为“年夜烦”。

  典型纠纷之一:遇返乡潮商家人手不够 服务水准易打折

  春节期间,饭店的顾客相对充足,加上不少外地进京务工的服务人员回乡过年,极容易因商家人手不足而导致预定时口头承诺的饭菜质量、服务水准等“打折”。

  对策

  签订书面合同 写明相关约定

  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而应事先与商家签一份书面合同,写明所订的桌位、消费的时间、消费的价格,并将饭菜质量、服务标准以及违约责任标注清楚。

  支招:在发现年夜饭的服务“缩水”后,应及时与饭店服务人员交涉,如果方便可用手机将交涉过程录音或录下视频,之后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向饭店索要违约金。

  典型纠纷之二:“订”与“定”一字之差 预交的钱打水漂

  很多饭店在预订年夜饭时,会向消费者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但是如果消费者有事不能实际到店消费时,店家往往拒不退还押金。

  此外,有些消费者虽然提前预订了年夜饭,但却因为饭店安排失误,导致最后未能如愿消费。

  对策

  交定金 商家违约应双倍赔

  提醒:消费者在预订年夜饭时,要分清所交的费用是订金还是定金。

  因为订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订金具有预付款作用,消费者如果因合理原因取消预订,饭店应当退还。而定金则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商家违约,则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支招:如果担心年夜饭的就餐情况可能会有变化,就预交“订金”,如果确定年夜饭的预订不会发生变化,就可以放心地交“定金”。

  如果消费者最后未能如愿消费,饭店又拒绝双倍返还定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案情事实简单,法院一般会很快结案。

  典型纠纷之三:不提供具体菜单 玩概念菜名忽悠顾客

  一些饭店在推出 “年夜饭”服务时,并不提供具体的菜单,只是提供几个价位供消费者选择。

  还有的饭店为迎合消费者过年图吉利的心理,将菜名定为诸如 “合家欢”、“金玉满堂”等,并定价很高,但饭菜的具体分量和用料却不标注。

  而所谓的“合家欢”可能就是平常10多元一盘的凉菜拼盘——“大丰收”,所谓的“金玉满堂”则往往是给“松仁玉米”换了一个名字而已。等端上餐桌时,消费者有一种大呼上当的感觉。

  对策

  问清楚“金玉满堂”等概念菜俗名叫啥

  提醒:如果饭店推出的“年夜饭”只是按价位让消费者选择,没有明示具体的菜单,消费者一定要详细询问清楚所选套餐所包含的具体菜品内容,并在预订年夜饭时写在合同中。

  而对于“合家欢”、“金玉满堂”这样的吉祥菜名,一定要让商家在合同中注明具体的原材料和俗名。

  支招:如果发现饭店实际提供的菜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不一致,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要及时留取相关证据,再与饭店交涉,如果饭店拒不赔偿,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典型纠纷之四:莫名增加隐性消费 附加费用不明说

  一家人高高兴兴地吃完年夜饭,然而在结账时,账单上却冒出15%的 “服务费”、“包间费”、“泊车费”等收费,一下子多出上百元乃至数百元附加费用,让消费者顿时有了一种“被宰”的感觉,大大破坏了吃年夜饭的心情。

  对策

  点菜时看清附加费用

  提醒: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如果商家没有事先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进行明示,就不能向消费者收取。

  有些饭店表示口头并不会提示这些收费,但会在菜单中进行明示,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在点菜时看清。

  支招:一些知名饭店都会在“年夜饭”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消费者在预订时要询问清楚商家是否收取“服务费”、“包间费”等,做到心里有数,因为这些都属于大额的附加收费。

  此外,消费者在接到账单后,一定仔细查看,确认无误后再结账,对账目有异议的收费项目,如果商家执意要收取,可要求商家单独在发票中注明,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将其作为一份非常有力的证据。

  典型纠纷之五:设定最低消费金额 不够标准不让离店

  由于年夜饭预订非常火爆,很多商家纷纷设定了最低消费金额,并在消费者预订年夜饭时没有告知,导致部分未能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消费者被迫在用餐后又加点了部分菜品带走。

  对策

  维护权利及时投诉

  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这种自主选择权包括对经营者、服务种类、价格水平等的选择,部分经营者擅自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属于强制消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支招:商家就年夜饭设定最低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霸王条款”,属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可选择向消协或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选择向法院起诉。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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