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备忘录》明确信用惩戒实施方式等六方面内容
2014-01-16 15:13:09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中国法院网讯  2014年1月16日下午3点,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共同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进行了介绍。

  一、《备忘录》出台的背景。

  (一)各部门联合信用惩戒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

  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避债务,规避、抗拒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达70%以上的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各界普遍呼吁惩治失信,建立诚信社会。

  然而,对失信行为进行信用惩戒必须实行信息共享,必须由有关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联合共同实施。为此,各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多年来不断探索,形成共识,初步建立了法院与各部门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制。

  一是以各级党委牵头成立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为依托,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实行网络化查控债务人及其财产。二是共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三是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监管机构、企业推送,由其在融资、置产、出境、注册公司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严格限制。

  2013年,我院公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此为契机,全社会掀起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助推社会诚信的舆论高潮。

  经过全国媒体的全方位报道,该制度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力,初步发挥了威慑力,联合惩戒已经开始实施并且取得了成效。

  截至1月15日12时,我院官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5920名。其中自然人46519名,法人9401名,点击量达到222.7万余次。1669名因主动偿债而从名单库中删除。近20%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我院与工、农、中、建、交、民生、中信、光大、华夏、广发等商业银行以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订了信用惩戒协议,银行业已经限制1.1万余人次办理各类金融业务。

  (二)联合信用惩戒具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我国当前的政策和法律规范,为各部门联合信用惩戒提供了明确、充分的依据。

  在政策方面,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在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多部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及信用惩戒作出了规定。

  《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律,确立民事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授权法院,通过与协助执行单位实施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最高法院单独或者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的文件也规定了联合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多个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程序。

  2010年,中央19个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各单位在信用监管系统中,录入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信息,作为监管和惩戒依据。

  此外,中央、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对失信主体应予以信用惩戒。人民银行、银监会先后发文对失信债务人限制贷款和办理信用卡。

  去年5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正是基于实践的迫切需要和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在中央文明办的积极协调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近期会签了《备忘录》,拉开了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

  二、《备忘录》的内容和意义。

  《备忘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对象。包括两类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二是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内容。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三)确定了惩戒的具体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明确了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五)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从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后,最高法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法院应及时向各单位推送。

  (六)规定了其他操作事宜。要求各部门积极落实《备忘录》规定,确保联合信用惩戒落到实处。联合惩戒的实施,不影响现有法律框架内,各级法院对个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进行其他信用惩戒。

  同志们,《备忘录》的签署是各部门共同协作,推进诚信建设的又一次成功尝试。我们相信《备忘录》的实施,必将极大打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使其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并教育和引导其他被执行人守诚信,推动“守信光荣、失信可耻”风尚的形成。

  下一阶段,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逐步推出新的联合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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