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审判
2014-01-16 13:59: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蔡方方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将17岁的金某公诉至密云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密云法院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参加案件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金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五百元。

  金某于2013年9月16日上午,在密云县溪翁庄镇某农贸市场以发放虚假传单的方式帮助郭某(另案处理)销售由郭某自行配置的“雪山追风散”和购自他人的“阴阳十三丹”,后被北京药品监督管理局密云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因金某是未成年人,密云法院受理该案以后,承办法官采取了多种方式试图与金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成年亲属取得联系,均未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开庭时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为了有效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与密云县团县委取得了联系,指派密云县团县委权益部干部李莹作为“合适成年人”出庭,这也是密云法院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参加案件审理。另外,密云法院同时为金某指定了辩护人。

  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王建国及“合适成年人”李莹对金某进行了认罪服法教育,引导其认识错误,金某当庭表示悔改,并表示会积极改造,回报社会。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论处。由于金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节,故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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