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燃油补贴到底该补贴给谁
2014-01-15 15:33: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晓燕 潘涛
  【案情】

  原告尹某与被告赵某于2007年11月签订一份“出租车买卖、营运手续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将其购买的“捷达”轿车一辆(挂靠于某公司营运)卖给尹某,赵某同时将该出租车营运手续出租给尹某从事营运,约定租赁期限至2011年5月,合同期满后,尹某将运营许可证归还给赵某,双方解除合同。

  自2008年6月起,国家成品油调价,山东省日照市依照国家政策发放出租车燃油补贴费,至原被告双方合同到期时,每年补贴标准不一,涉案车辆的燃油补贴费均被赵某领走了。2012年初,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赵某返还合同存续期间,赵某领取的燃油补贴费。但被告赵某主张,双方的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燃油补贴归谁,遂拒绝给付。

  【审理】

  出租车燃油补贴是中央财政为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而进行的临时油价补贴。那么,出租车燃油补贴应当补贴给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尹某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的燃油补贴费。

  【评析】

  首先,应当界定享受燃油补贴的主体。《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第四条明确了该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同时第七条规定,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可见,燃油补贴应该是补贴给实际运营出租车的企业或个人的。本案中,在2007年11月至2011年5月合同存续期间,涉案捷达出租车的实际运营人是尹某,因此,这个时间段的燃油补贴应当全部补贴给尹某,赵某理应将补贴返还。

  其次,建议在出租者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燃油补贴归属问题。实践中,出租车大多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车主将出租车转让或租让与他人,但在转让或租让协议中未对燃油补贴作出约定。实践中燃油补贴领取的通行做法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燃油补贴按标准发放给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再将燃油补贴发放给与其签订挂靠合同的车主。由于车主与实际运营人对此没有约定或未将该约定通知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就容易导致车主将燃油补贴申领后不交给实际运营人,或者出租车公司直接将燃油补贴发放给实际运营人,从而导致纠纷。基于此种情况的发生,法官建议出租车主将车辆转让或者租让给他人时,在转让或者租赁协议中约定燃油补贴归谁所有,并将该协议送交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以得到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日后的配合。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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