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奶母钱”需返还
2014-01-13 10:02: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令崧
  【案情】

  2009年12月3日,兰妹经其姐介绍认识陆某龙,双方认识后兰妹即答应愿意做陆某龙的妻子。2010年农历正月初九,二人在兰妹家举行订婚仪式,陆某龙按要求给付了25 000元的“奶母钱”(即彩礼)。举行订婚仪式后,兰妹与陆某龙相互来往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13日兰妹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陆某龙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兰妹退回彩礼25 00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 000元(其中交通费20 000元、误工费15 000元、物质损失5 000元、精神抚慰金15 000元)。

  【审理】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陆某龙按习俗给付兰妹彩礼25 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兰妹收到彩礼后一直没有与陆某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陆某龙请求返还该彩礼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陆某龙请求赔偿的交通费20 000元、误工费15 000元、物质损失5 000元、精神抚慰金15 000元共计55 000元,因这一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由兰妹返还陆某龙按习俗给付的彩礼25 000元及驳回陆某龙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评析】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正确。本案焦点主要在于陆某龙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陆某龙按习俗给付兰妹彩礼25 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兰妹收到彩礼后一直没有与陆某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陆某龙请求返还该彩礼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陆某龙请求赔偿的交通费20000元、误工费15 000元、物质损失5 000元、精神抚慰金15 000元共计55 000元,因其这一请求只是其诉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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