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2014-01-09 14:19:11
     中国法院网讯  2014年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报5起食品药品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规定》共18个条文,主要包括九个方面。

  孙军工指出,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例如,将要发布的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权益纠纷案,华燕因购买并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销售者依法支付医疗费、退货价款和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对此,《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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