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法官真情指引迷途少年 倾力护航筑梦成长
2014-01-09 10:01: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黄津钰
近日,广西高院、妇联联合发布2013年度广西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其中灵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大秦审理的邓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成为“十大案例”之一。该案无论是判决还是后续处理方面,都处理得非常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当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2012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邓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搭乘两个朋友,在一街道路段撞上在前面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车上乘客跌倒地上,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因为恐惧和迷茫离开现场。2012年6月12日上午,邓某某因在该事故中也受伤而到医院就诊时被公安民警发现。
案件很快移送到了法院,李庭长翻阅卷宗后,内心感到沉甸甸的。这是一个在校的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邓某某出生于1995年,有一个姐姐、一个妹妹和两个弟弟。弟妹均在校读书,其父母都是环卫工人,家境比较困难。邓某某适龄时在本村委小学读书,学习成绩很好,小学毕业后到镇上中学读初中一年级,表现也不错。平时在家表现亦很好,听从父母的教导,勤做家务,并没有什么不良行为。因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是邓某某过失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李庭长对其家庭情况表示同情,亦为其触犯了刑法而感到惋惜。李庭长为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曾冒雨前往其住处。屋内让李庭长心酸不已,房间十分简陋,还微微渗着雨水。李庭长向其父母表达了来意,并希望他们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邓某某父母花白的双鬓在风中颤抖,为李庭长多次前来表达出的浓浓关切,热泪盈眶,又为自己长子过失而犯下的错误,终而潸然泪下。当邓某某的父母好不容易拿着凑到的2万元钱来到法院时,打开一看,竟然都是一张一张皱巴巴的零钱。最终在李庭长的调解下,另外2万元余款也定下了还款日期。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意并愿意谅解邓某某。
庭审中,李庭长把法庭教育作为此案审判的重要内容之一,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有的法庭教育特色,从法律、道德、亲情和社会等方面在法庭上对邓某某进行了针对性的教育。根据其年龄状况,性格、心理特点、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对其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教育,充分发挥参与诉讼的公诉人、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人民陪审员各方的优势,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法,触动其心灵的点位,提升了法庭教育的效果,帮助其克服自卑心理,重新树立起勇气和信心。庭审中,邓某某泣不成声,既为自己过失而犯下的错误感到后悔,又为有来自那么多人发自内心的关怀和教导而感激。经审理,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生效后,邓某某再次找到李庭长说,“李叔叔,我还想继续读书。”李庭长了解到邓某某真切渴望返校的念头后,立刻动身联系学校,希望能让孩子继续读书。但学校以其年纪较大等原因,给出了否定的答案。看着邓某某渴望重返校园的眼神,李庭长下定决心,无论如何都要圆孩子的读书梦。于是李庭长在忙碌的工作之余,一直为此事悬着一颗心,不辞辛劳、多方奔波,数次与妇联、教育局领导以及学校领导沟通。终于,校方被李庭长的坚持与执着所感动,答应让孩子重新回到校园读书。
“谢谢李法官!我们都不太会说话,但实在是谢谢!”邓某某的父母热泪盈眶,对着李庭长止不住地表达着最淳朴而真挚的感谢。李庭长望着邓某某稚嫩的脸庞露出由衷的喜悦笑容,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从这往后,李庭长在回访帮教中亦多次看望邓某某,关心其学习和生活情况,其父亲更是多次打电话向李庭长汇报邓某某的思想动态,一旦发现邓某某产生一些抵触心理,李庭长不管工作有多忙,都不厌其烦挤出时间作邓某某的思想工作,与其谈心,对其进行教育。
其实,像邓某某这样的孩子还有很多很多,这只是李庭长所办理的众多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一个。李庭长用自己的公正良善、真情实意,关爱教育了许许多多的迷途少年,为他们指出了人生的航向。灵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妇女儿童维权岗自成立以来,在李庭长的带领下,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为创岗宗旨,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因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存在无知性、盲目性,易受诱惑实施犯罪行为等特点,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后可塑性强,易于矫治,因此在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灵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多年来坚持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在做好审判工作之余,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延伸,参与青少年法制宣传,帮助提高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法律维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开展与学校共建法制校园活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维权,定期到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知法、学法、守法,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2012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邓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搭乘两个朋友,在一街道路段撞上在前面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车上乘客跌倒地上,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因为恐惧和迷茫离开现场。2012年6月12日上午,邓某某因在该事故中也受伤而到医院就诊时被公安民警发现。
案件很快移送到了法院,李庭长翻阅卷宗后,内心感到沉甸甸的。这是一个在校的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邓某某出生于1995年,有一个姐姐、一个妹妹和两个弟弟。弟妹均在校读书,其父母都是环卫工人,家境比较困难。邓某某适龄时在本村委小学读书,学习成绩很好,小学毕业后到镇上中学读初中一年级,表现也不错。平时在家表现亦很好,听从父母的教导,勤做家务,并没有什么不良行为。因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是邓某某过失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李庭长对其家庭情况表示同情,亦为其触犯了刑法而感到惋惜。李庭长为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曾冒雨前往其住处。屋内让李庭长心酸不已,房间十分简陋,还微微渗着雨水。李庭长向其父母表达了来意,并希望他们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邓某某父母花白的双鬓在风中颤抖,为李庭长多次前来表达出的浓浓关切,热泪盈眶,又为自己长子过失而犯下的错误,终而潸然泪下。当邓某某的父母好不容易拿着凑到的2万元钱来到法院时,打开一看,竟然都是一张一张皱巴巴的零钱。最终在李庭长的调解下,另外2万元余款也定下了还款日期。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意并愿意谅解邓某某。
庭审中,李庭长把法庭教育作为此案审判的重要内容之一,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有的法庭教育特色,从法律、道德、亲情和社会等方面在法庭上对邓某某进行了针对性的教育。根据其年龄状况,性格、心理特点、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对其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教育,充分发挥参与诉讼的公诉人、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人民陪审员各方的优势,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法,触动其心灵的点位,提升了法庭教育的效果,帮助其克服自卑心理,重新树立起勇气和信心。庭审中,邓某某泣不成声,既为自己过失而犯下的错误感到后悔,又为有来自那么多人发自内心的关怀和教导而感激。经审理,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生效后,邓某某再次找到李庭长说,“李叔叔,我还想继续读书。”李庭长了解到邓某某真切渴望返校的念头后,立刻动身联系学校,希望能让孩子继续读书。但学校以其年纪较大等原因,给出了否定的答案。看着邓某某渴望重返校园的眼神,李庭长下定决心,无论如何都要圆孩子的读书梦。于是李庭长在忙碌的工作之余,一直为此事悬着一颗心,不辞辛劳、多方奔波,数次与妇联、教育局领导以及学校领导沟通。终于,校方被李庭长的坚持与执着所感动,答应让孩子重新回到校园读书。
“谢谢李法官!我们都不太会说话,但实在是谢谢!”邓某某的父母热泪盈眶,对着李庭长止不住地表达着最淳朴而真挚的感谢。李庭长望着邓某某稚嫩的脸庞露出由衷的喜悦笑容,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从这往后,李庭长在回访帮教中亦多次看望邓某某,关心其学习和生活情况,其父亲更是多次打电话向李庭长汇报邓某某的思想动态,一旦发现邓某某产生一些抵触心理,李庭长不管工作有多忙,都不厌其烦挤出时间作邓某某的思想工作,与其谈心,对其进行教育。
其实,像邓某某这样的孩子还有很多很多,这只是李庭长所办理的众多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一个。李庭长用自己的公正良善、真情实意,关爱教育了许许多多的迷途少年,为他们指出了人生的航向。灵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妇女儿童维权岗自成立以来,在李庭长的带领下,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为创岗宗旨,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因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存在无知性、盲目性,易受诱惑实施犯罪行为等特点,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后可塑性强,易于矫治,因此在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灵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多年来坚持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在做好审判工作之余,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延伸,参与青少年法制宣传,帮助提高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法律维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开展与学校共建法制校园活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维权,定期到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知法、学法、守法,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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