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违规处置医疗废物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2014-01-09 09:29:25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吕诺
我国将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加强监管。对违规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记者8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与环境保护部近期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存在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甚至非法买卖等突出问题,通知提出,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关停。
通知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通报,加强同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严厉打击。
通知提出,实行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严禁在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中混入医疗废物;提高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能力,督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各地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
记者8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与环境保护部近期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存在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甚至非法买卖等突出问题,通知提出,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关停。
通知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通报,加强同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严厉打击。
通知提出,实行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严禁在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中混入医疗废物;提高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能力,督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各地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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