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包内有炸弹抢银行 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014-01-08 08:47: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频道 | 作者:潘静波
  背着装有水泥砖块的背包,手拿汽车遥控干扰器,28岁的小伙庞某来到上海浦东陆家嘴地区一家银行,号称自己有炸弹和炸弹遥控器,要求银行给钱一百万,当场被抓。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就该起谎称有炸弹抢劫银行案件作出二审裁判,认定庞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并处有期徒刑一年。

  庞某,1985年出生,大学毕业后来到上海,长期没找到称心的工作。2013年1月16日下午2点左右,庞某随身携带事先已装入圆柱形水泥砖块的双肩包和汽车遥控干扰器,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附近一家银行,谎称有炸弹和炸弹遥控器,对前来接待的银行副行长周某威胁索要钱款100万,不然将按下遥控器将银行炸毁。银行随即报警。警方出动多名警力,对银行所在大楼进行疏散。被告人庞某被当场抓获。

  “我是理想主义者,去银行的目的是支持占领华尔街运动”,当被问及通过此种手段向银行索要钱款的目的时,庞某如是说道。一审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了侦查阶段由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庞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庞某是个不能正常自我调节心理状态的年轻人,此次作案是在思想和心理上极其幼稚状态下实施的,以达到自己被关注的目的,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的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庞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庞某适用缓刑。故一审判决被告人庞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庞某对原判认定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庞某在公共场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物质,并恐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并鉴于庞某当庭自愿认罪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庞某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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